
关于印发《天津市静海区交通局突发事件综合应急预案》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务院办公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按照《天津市静海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相关内容,重新修订了《天津市静海区交通局突发事件综合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天津市静海区交通局突发事件综合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重要论述,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三个着力”重要要求和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不断提高编织全方位、立体化公共安全网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增进人民群众幸福感、安全感,为全面建成高质量小康社会、建设平安交通提供安全保障。
1.2 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天津市静海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国家和市、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及本局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我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总体制度安排。用于指导由我局负责或参与的突发事件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以及事后恢复重建等工作。
1.4突发事件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水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公路、水路等交通运输事故,交通建设工程、公共场所及局机关、局属单位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职业危害、动物疫情、环境污染、危险化学品泄露,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危及公共安全的刑事案件、民族宗教事件、恐怖袭击事件以及群体性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可控性,一般分为四个等级:I级(特别重大)、II级(重大)、III级(较大)和IV级(一般)。具体分级标准根据国务院或国务院确定的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管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秉承生命至上的理念,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完善监测和预警机制,努力把应急准备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本预案确定的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在天津市静海区交通局(以下简称“区交通局”)的统一领导下,由应急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基层单位为主、专业处置、分级响应、上下联动,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3)依法规范,整合资源。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处置,自觉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政策的严肃性。推进应急管理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和技术储备,推进全局应急系统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实现单位、条块之间的协调联动。
(4)专兼结合,社会参与。以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骨干力量,基层各单位为先期处置力量,组织、引导并发挥道路运输企业和公路水运工程参建单位的辅助救援作用,逐步构建交通运输行业广泛参与的应急救援体系。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针对区交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和道路运输等突发事件的总体应急预案,适用于上述交通设施在建、维修、检测、使用过程中出现重大隐患或发生洪水、冰冻、撞击、坍塌等自然灾害或道路运输事故后,可能造成其服务功能丧失或减弱,造成交通中断、人员伤亡、乘客被困等危及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
1.6 应急预案体系
本局应急预案体系由四类应急预案构成:
(1)综合应急预案。是区交通局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重要依据。
(2)专项应急预案。区政府批准公布实施的由区交通局牵头,为应对危害严重或影响范围广,需多个部门按职责协同处置交通运输突发事件而制定的行动计划。相关部门应制定应急保障预案,与专项应急预案配套实施。
(3)基层应急预案。由局属各单位为应对以各自单位为主处置某件或某种类型突发事件而制定的行动计划。
(4)临时性应急预案。由相关科室、单位针对特殊的时间节点或临时性活动有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制定的临时行动计划。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2.1.1 在交通局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设立区交通局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应急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派出工作组赴现场组织、指挥、协调应急救援工作。
2.1.2 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由局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局各副职领导担任,成员为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交通运输管理科,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2.1.3 应急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按照区应急委和专项指挥机构要求,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公路桥梁突发事件、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等应对工作,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承担相关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职责。开展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组织协调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恢复与重建工作,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资源支持。
根据市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工作部署和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设立局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根据应急管理工作需要,与相邻的区以及河北省有关区(市)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共同开展跨区域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2 办事机构
2.2.1 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办),设在交通运输管理科,承担应急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2.2.2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日常状态下主要职责
(1)根据应急领导小组安排,配合区应急管理部门对较大以上突发事件预警预防、应急处置、事后评估等工作;
(2)负责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组织编制、修订局突发事件综合应急预案;
(3)指导全局应急保障队伍建设,组织、指导综合应急培训和演习;
(4)指导和监督检查局下属单位应急管理工作;
(5)承办应急管理日常工作,督促落实有关具体事项;
(6)承办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应急状态下的职责如下:
(1)会同相关部门处理应急协作部门预测预警信息,跟踪了解与交通运输相关的突发事件,及时向局应急领导小组提出启动预警状态和应急响应行动建议;
(2)负责收集、汇总现场突发事件信息及应急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的相关信息,并及时报告局办公室;
(3)根据应急领导小组的要求,负责应急处置的具体日常工作;
(4)承办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 工作机构
机关各科室及局属各单位,依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交通运输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类别和级别,由相关单位组成现场应急小组,接受现场指挥。
2.3 专家咨询组
由各成员单位及其它交通运输行业的设计、施工、运营和管理、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专家咨询组具体职责如下:
(1)参加应急领导小组统一组织的活动及专题研究,参与拟定、修订相关应急预案及有关规章制度;
(2)按照应急领导小组的要求研究分析事故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提供专业咨询和建议;
(3)参与事故调查,对事故处理提出咨询意见,负责对应急响应终止和后期分析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4)受应急领导小组的指派,对事故发生地实施技术支持;
(5)承办应急领导小组委托的其它事项。
2.4现场指挥部
发生交通运输突发事件,按照“战区制、主官上”的原则,就近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工作实行现场总指挥负责制,指挥调度现场应急救援力量、调配应急物资,协调有关单位开展抢险救援、医疗救护、转移疏散、治安维护、信息发布等工作。现场总指挥发生变动或更替的,应做好相关工作的交接。
2.4.1 发生较大以上交通运输突发事件时,由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区应急委协调应对处置工作,在区政府的领导下进行应急工作;一般突发交通运输事件的处置工作,由应急领导小组决定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实施相应应急预案,需要上级有关部门援助、协调时,由应急领导小组请求有关部门指导实施应急预案。
2.4.2一般级别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区交通局主要领导担任,副总指挥为区交通局副职领导担任,现场指挥部下设若干应急小组:
(1)综合协调小组
由分管应急工作的副职领导任组长,发展规划科科长任副组长,交通运输管理科和综合办公室相关人员组成。负责起草重要报告、综合类文件;根据应急领导小组的要求,统一上级有关部门报送应急工作文件;协调各小组的应急管理工作,及时了解最新信息,组织对事故发生地的人力、物力支援;向各应急工作组和基层队伍传达上级主管部门及领导的指示、意见;承办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2)交通运输抢通小组
由局公路养护服务中心主任任组长,工程计划科科长任副组长,工程计划科和工程管理科、养护中心、执法支队相关人员组成。负责组织交通运输的恢复;拟定抢修救灾方案;根据需要组织、调集应急队伍、机械、物资,组织抢险现场公路断交,协调属地应急部门、单位做好前期处置工作,做好抢险现场的临时维护工作,必要时申请上级部门救援;承办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3)运输保障小组
由局综合执法支队支队长任组长,运输管理科科长任副组长,设施科、养护中心、执法支队、运输服务中心相关人员组成。负责组织、协调人员、设备、物资的应急运输保障工作;负责协调与其它运输方式的联运工作;拟定应急运输征用补偿资金补助方案;承办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4)通信及后勤保障小组
由局综合办公室主任任组长,设施科任副组长,综合办公室相关人员组成。负责信息系统通信和电视电话会议通信等保障工作;负责应急状态期间24小时后勤服务保障工作,盘点应急设备物资,监督管理应急设备物资的保养、维护,督促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建立应急人员、设备、物资的交通运力保障方案,并负责应急人员、设备、物资的调度运输;承办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5)新闻宣传小组
由分管党务、宣传的副职领导任组长,综合办公室副主任任副组长,综合办公室和设施科相关成员组成。负责收集、处理相关新闻报道,审查新闻发布稿件,编发事故应急情况简报,及时消除不实报道带来的负面影响;按照应急领导小组要求,向社会通报突发事件影响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负责组织有关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应急处置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事迹与典型;协调公安、网络办等部门在网上对舆论舆情加以引导;承办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6)总结评估小组
由分管应急工作的副职领导兼任组长,局交通运输管理科任副组长,综合办公室、计划科、设施科、养护服务中心、执法支队、运输服务中心相关人员及专家咨询组相关人员组成。负责编写应急处置工作大事记;对突发事件情况、应急处置措施、取得的主要成绩、存在的主要问题等进行总结和评估,提出下一步工作建议,并向应急领导小组提交总结评估报告;负责受灾情况统计,承办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综合协调小组、交通运输抢通小组、运输保障小组、通信及后勤保障小组在应急领导小组决定终止预警状态和应急响应行动时自动解散;新闻宣传小组、总结评估小组在相关工作完成后,由应急领导小组宣布解散。
2.5应急联动
应急领导小组接受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和区政府应急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落实统一部署,及时报送信息,同时加强与乡镇政府、公安、消防等建立联动机制。
3 运行机制
全局各单位要针对各自范围内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开展风险分析,防患于未然,实行24小时接警值班制度,做好应急值守工作,确保对突发事件信息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 预测与预警
3.1预警信息
局属各相关单位应根据外部或内部渠道以及由公众举报和反映的各类预警信息,经对事件发展态势进行研判,认为可能要引发相关灾害的预警信息,应及时上报区交通局,并着手进行相关准备工作。
主要涉及到的突发事件的预警及相关信息类别包括:
(1)气象监测、预测、预警信息
(2)地震监测信息
(3)突发地质灾害监测、预测信息
(4)洪水、堤防决口与库区垮坝信息
(5)海啸灾害预测预警信息
(6)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7)环境污染事件影响信息
(8)重大恶性交通事故影响信息
(9)因市场商品短缺及物价大幅波动引发的紧急物资运输信息
(10)公路损毁、中断、阻塞信息和重要客运枢纽旅客滞留信息
(11)其他需要相关单位各部门提供应急保障的紧急事件信息。
3.2预测、预警系统
(1)建立应急领导小组与局属各单位间畅通的信息沟通和传输渠道,及时了解和掌握全区交通运输行业的整体状况;建立健全安全管理队伍,制定安全工作目标,明确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安全管理措施。
(2)局各关单位要建立各自突发事件的风险评估体系,组织对容易引发事故的各类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整合信息资源,建立和完善本单位、本管理的行业可能造成的突发事件的信息收集、分析和交流制度,明确信息报送渠道、时限和程序,并按有关规定做好相关工作。每年至少2次对本行业进行风险评估并作出评估报告。
(3)加大公路、水路和公共客运等设施的安全隐患排查力度,设施隐患排查要有针对性,结合路段交通量和历年维修情况对重要交通路线实施重点排查,对特殊路段、特殊季节、特殊天气和重点地区制定特殊排查制度,对排查出的每一个隐患要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限期整改。
(4)各单位要建立突发事件的监测体系,完善突发事件监测制度,要建立健全区交通运输行业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明确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进行监测。
(5)建立危险源档案,定期进行隐患排查,行业不定期对隐患的治理进行抽查,做好安全监管;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第一时间组织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
3.3预警级别
应急领导小组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进行预警,按照可能发生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预警级别分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预警,并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1)I级预警(特别重大预警):I级突发事件已经或可能发生;或II级突发事件已经发生,且事件的影响范围、严重程度、可控性有进一步恶化的趋势;
(2)Ⅱ级预警(重大预警):II级突发事件已经或可能发生;或III级突发事件已经发生,且事件的影响范围、严重程度、可控性有进一步恶化的趋势;
(3)Ⅲ级预警(较大预警):III级突发事件已经或可能发生;或IV级突发事件已经发生,且事件的影响范围、严重程度、可控性有进一步恶化的趋势;
(4)Ⅳ级预警(一般预警):IV级突发事件已经或可能发生;或有发生事件的隐患。
3.4 预警发布
根据突发事件的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预警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5信息报告
事发地相关负责单位要及时报送有关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信息和应急处置情况。局属各单位通过各种渠道在接到报警信息后,对报警信息加以记录和核实,应当立即向交通局作出报告,应急领导小组初步判断预警级别属于Ⅳ级预警(一般预警)信息的,启动本局应急预案,同时报告区人民政府;初步判断可能属于I级预警(特别重大预警)信息、Ⅱ级预警(重大预警)或Ⅲ级预警(较大预警)信息的,应在30分钟内向区人民政府、市交通运输委电话报告,1小时内向区人民政府、市交通运输委以书面方式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对于区委、区政
府要求核实的情况,电话反馈时间不得超过 20 分钟。区领导同志作出批示、提出要求后,相关科室(单位)要及时报告落实情况。
信息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1)事件单位的详细名称、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及地址;
(2)信息来源,发生事件的时间、地点、类别;
(3)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4)事件的简要经过及事件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断;
(5)事件发生后已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可能发展的趋势及下一步拟采取的措施等;
(6)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7)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事件,应根据事件可能达到或演化的级别和影响程度,及时续报事件发展情况
(8)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
3.6应急响应
3.6.1分级响应
(1)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和较大事件(III级)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措施
由区交通局接到区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发布的Ⅰ级(特别重大,红色)预警或Ⅱ级(重大,橙色)较大事件(III级)预警指令时,启动并实施本综合预案及相应的专项预案,服从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配合应急处理工作,并及时向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信息。
(2)一般突发事件应急响应
一般事件(IV级):由区交通局接到区级应急指挥中心发布的IV级(一般,蓝色)预警指令后,启动并实施本级交通应急预案,应急领导小组立即开始履行职责,组建现场指挥部,开通与事件发生地有关应急机构的通讯联系,随时掌握事件发展态势;指导、监督应急救援工作,协助解决应急工作中的困难;根据需要会同区有关部门赴事发地指导督办应急处理工作。
3.6.2分类响应
按照不同类型的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启动并实施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和子预案。
(1)发生因交通运输管理活动或公路桥梁建管养活动引起的突发事件。
(2)发生特大洪水,地震灾害。
(3)发生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的。
(4)发生交通运输建设工程安全及重大质量公共突发事件的,根据情况分别启动。
3.6.3应急处置
(1)信息分析
应急领导小组收到有关相关单位提供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经对事件发展态势进行研判,认为可能引发突发事件时,应及时按照相应级别依照程序发出预警信息,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程序的思想准备、人员准备、物资准备,并组织做好车辆调配、运营线路临时调整等工作。
(2)应急物资征用
交通运输抢通小组和运输保障小组应根据预警事件的特征和影响程度与范围,提出交通运输应急保障资源征用方案,经应急领导小组同意后下发,征调相关交通运输抢险保通和运输保障的人员、车辆、装备和物资,并到指定地点集结待命。
(3)先期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局属相关单位按照应急预案,迅速展开救援行动,立即组织专业应急抢险队伍对事发路段区域实施临时防护,协同公安、交管部门疏散群众、封锁交通,并将处置情况随时报应急领导小组。应急领导小组视情况严重程度,决定赶赴现场指导、组织派遣应急队伍,并密切跟踪事件发展态势,做好综合协调和督促落实工作。
(4)指挥与协调
①启动突发事件Ⅰ、Ⅱ级响应时:
经应急领导小组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应急领导小组主要领导应迅速赶赴事发现场,根据上级根据指挥机构指令组织本局应急救援力量开展救援行动。
②启动突发事件III级响应时:
由交通局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主要领导立即赶赴事发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实施现场救援行动,事发地乡镇负责人配合现场指挥部指挥。根据需要,应急领导小组相关领导赶赴现场,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③现场处置
当突发事件发生后,应急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
2)迅速控制危险源,封锁事发区域,实行交通管制,维护社会治安;当事件对周边建设工程物、构筑物安全造成影响时,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将危险建设工程物内的人员转移到安全区域避险,必要时对转移避险人员实施临时安置。
3)联系交通、公安、消防等部门,以保证紧急情况下抢险救援车辆的优先安排、调度和放行,确保受伤人员、救援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4)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迅速组织力量救援,恢复损坏的交通,中断的交通线路等,短时间难以恢复的,要组织实施临时过渡方案,确保社会生产生活秩序正常;
5)向受困人员提供应急避难场所及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生活必需品,满足受困人员正常生活所需;
6)联系事发区域的相关卫生部门,加强公共卫生监测,防止疾病、环境污染等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7)启用应急储备金和应急救援储备物资,必要时调用其它应急救援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8)加强舆情监管,依法打击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虚假信息的行为;
9)运营管理单位要做好事件伤亡人员家属接待工作,主动为家属提供相应的后勤保障,做好安抚和思想工作。避免事件伤亡人员家属干扰抢险工作正常开展。
10)应急领导小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认为必要的其他应急处置措施。
(5)扩大应急
若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依靠应急领导小组现有力量无法控制和消除其危害时,需要实施扩大应急行动,应急领导小组按照有关程序采取有利于控制事态的非常措施,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请求相应增援。
3.6.4紧急状态
按照区政府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紧急状态时,应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公布。
3.6.5新闻报道
新闻报道工作应遵循及时主动、准确把握、正向引导、讲究方法、注重效果、遵守纪律、严格把关的原则。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过程中信息和新闻的发布,由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报上级相关部门研究同意后,由上级部门组织统一发布信息。一般突发事件由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信息。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3.6.6应急结束
预警信息发布后,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并依据事态变化情况和专家会商建议,按程序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及时发布。当确定突发事件不可能发生或危险已经解除时,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措施。
(1)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基本完成,经有关机构、专家评估,次生、衍生和事件危害被控制或消除,确认符合以下条件,由应急领导小组宣布应急结束:
①突发事故完全得到控制,相关危险因素已经消除;
②伤亡人员已得到妥善救治和处理,重要财产已进行必要保护;
③事发现场的各种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④交通已恢复正常运行;
⑤事发现场及其周边得到了有效控制,对重要地面设施、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的影响已降到最小程度。
(2)一般突发事件由区人民政府或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市有关部门宣布应急结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经上级有关部门研究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
(3)应急结束后,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与处置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解除应急状态,应急处置队伍撤离现场,转入正常运营管理工作。
3.7恢复与重建
3.7.1善后处置
宣布应急结束后,应急领导小组责成局属相关单位做好伤亡人员救治、慰问及善后处理工作。参加应急救援工作的各有关单位要及时补充本单位损耗的应急装备和设备,归还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对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3.7.2调查与评估
(1)一般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由区有关部门或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调查结果报市人民政府。重大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由国务院或国务院确定的部门组织开展调查评估,本局配合国家和市、区做好相关工作。其中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参照国务院相关规定执行。
(2)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要对突发事件发生的原因、影响范围、受灾程度及应对过程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分析、评估,提出改进措施,形成调查评估报告。
(3)形成调查评估报告,在规定时间内向区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提交突发事件调查报告,一般不超过60天;情况特殊的,经上级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
4 应急保障
4.1队伍保障
4.1.1各单位要组织一批年富力强、技能熟练、素质较好的职工,成立应急救援工作队伍,确保在发生突发事件时能够迅速集中,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4.1.2建立完善的应急抢险机制,明确了抢险人员岗位职责和工作程序,抢险人员进行了业务培训,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人员调整和补充。
4.1.3具有丰富施工及抢险经验的管理人员;具有两项以上特种操作技能的工人,年龄控制在25周岁至40周岁以内,其中女性不超过总人数的20%。
4.1.4应急抢险队伍根据不同的抢险内容,配备了足额、优良、适用的各种应急处置装备,并对应急处置装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
4.1.5针对区交通局应急工作中公共汽车、道路桥梁应急抢修、抢通和静海区突发公共事件运力保障的应急职能,明确2支专业应急队伍。依托局公路养护服务中心组建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抢险队,承担公路桥梁及公路设施的应急工作。依托综合执法支队组建公共汽车突发事件应急抢险队,承担公共汽车突发事件应急工作。
4.2资金保障
4.2.1交通运输应急保障所需的各项经费,由区政府应急准备金保障。本局一般突发事件所需经费,由局财务科负责保障。
4.2.2应急处置专项资金应根据实际情况,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名目挪用、借用或作他用。
4.2.3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4.3物资设备保障
4.3.1应急物资设备种类
建立实物储备与商业储备相结合、生产能力储备与技术储备相结合、政府采购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应急物资储备方式,强化应急物资储备能力。
应急物资包括交通运输抢通物资和救援物资两类。交通运输抢通物资主要包括沥青、碎石、砂石、水泥、钢板、钢管桩、木材、编织袋、融雪剂、防滑料、吸油材料等;救援物资包括方便食品、饮水、防护衣物及装备、医药、照明、帐篷、燃料、安全标志、车辆防护器材及常用维修工具、应急救援车辆等。
应采取社会租赁和购置相结合的方式,储备一定数量的机械,如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撒布机、汽车起重机、清雪车、平板拖车、运油车、发电机和大功率移动式水泵等。
4.3.2应急设备物资储备
结合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发生的种类和特点,结合交通运输抢通和应急运输保障队伍的分布,依托行业内公路施工企业和交通运输企业的各类设施资源,合理布局、统筹规划建设本地区公路交通应急物资储备点,必须储备一定数量的常规救援物资,保证应急救援的需要,应急响应时服从调动。
4.3.3物资设备管理
应急物资设备由应急领导小组统一监督管理,应急物资设备的调度和使用须经应急领导小组的同意。代储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各项应急物资管理规章制度,制定采购、储存、更新、调拨、回收各个工作环节的程序和规范,加强物资储备过程中的监管,防止储备物资设备被盗用、挪用、流失和失效。
4.4通信与信息保障
4.4.1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安排,在充分整合现有交通通信信息资源的基础上,加快建立和完善“统一管理、多网联动、快速响应、处理有效”的交通运输应急平台体系。
4.4.2交通运输应急平台根据交通运输领域突发事件信息的接报处理、跟踪反馈和应急处置等应急管理需要,实现与上级交通运输应急平台的互联互通,具有风险隐患监测、综合预测预警、信息接报与发布、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调度、应急保障、应急评估、模拟演练和综合业务管理等功能,并能够及时向上级交通运输应急平台提供数据、图像、资料等。
5 监督与管理
5.1预案演练
预案演练由应急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局属相关单位组织实施。区交通局要制订应急演练计划并组织联合应急演练活动,各单位应积极配合。
预案演练要结合本区域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预案演练,原则上不少于每年一次。
5.2宣传与培训
区交通局要积极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微信等多种渠道,加强交通运输应急保障的宣传工作。
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将应急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工作并作为年度考核指标,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工作。原则上,应急保障队伍每两年应至少接受一次相关知识的培训,并依据培训记录和考试成绩实施应急人员的动态管理,提高公路交通应急保障人员的素质和专业技能。
5.3应急能力建设评估
局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机构应定期开展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能力评估工作,建立规范化的评估机制,综合交通运输网络规模、组织体系、重大危险源分布、通信保障、应急队伍数量、规模、分布等因素,制定客观、科学的评价指标,提出评估方法和程序。
5.4奖励与责任
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及时地给予宣传、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重要信息或者应急管理工作有其它失职、渎职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者报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5沟通与协作
局应急领导小组应在应急期间加强与民政、公安、消防、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共同做好事故应急工作。
6附则
6.1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是静海交通运输行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综合预案,交通运输系统各单位依据本预案建立专项应急预案及其子预案,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履行相应工作职责,接受应急领导小组的领导、指导和管理。
区交通局定期对预案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并向区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有下列情况时本预案应进行更新,报上级部门备案:
(1)相关法律法规调整或修改,或新的法律法规出台;
(2)根据应急演练和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果,总结经验教训,征集有关单位对本预案的改进意见,需对预案做出修订更新;
(3)因机构改革需对应急管理机构进行调整;
(4)组织修订、完善应急预案不超过2年。
6.2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交通局制定,由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局属各单位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
天津市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本标准参照交通运输部《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天津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天津市公共汽车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天津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的规定,结合天津市交通实际,对部分内容进行增减调整后制定,作为全市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和单位报送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信息的标准,并作为分级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依据。
一、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类
(一)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包括:
1、因自然灾害或其他因素造成我市境内从事公路、航道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拆除和加固活动中,发生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故,且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5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重伤100人(含中毒)以上,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2、我市境内已投入使用的公路、航道工程发生一次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5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重伤100人(含中毒)以上,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3、一些无法量化但性质严重,影响范围大,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特别严重影响,需要市交通运输委和市政府应急指挥中心统一协调、指挥各方面资源和力量处置的其他突发事件。
(二)交通建设工程重大突发事件包括:
1、因自然灾害或其他因素造成我市境内从事公路、航道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拆除和加固活动中,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下、10人以上,或重伤100人(含中毒)以下、50人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的特大事故;
2、我市境内已投入使用的公路、航道工程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下、10人以上,或重伤100人(含中毒)以下、50人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的特大事故;
3、一些无法量化但性质严重,影响范围大,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严重影响,需要市交通运输委应急领导小组协调处置的其他突发事件。
(三)交通建设工程较大突发事件包括:
1、因自然灾害或其他因素造成我市境内从事公路、航道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拆除和加固活动中,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下、3人以上,或重伤50人(含中毒)以下、10人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下、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
2、我市境内已投入使用的公路、航道工程,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下、3人以上,或重伤50人(含中毒)以下、10人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下、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
3、一些无法量化但性质比较严重,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影响范围在本市内,市交通运输委主管部门可以协调处置的其他突发事件。
(四)交通建设工程一般突发事件包括:
1、因自然灾害或其他因素造成我省境内从事公路、航道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拆除和加固活动中,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下,或重伤(含中毒)10人以下,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灾难;
2、我市境内已投入使用的公路、航道工程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下,或重伤(含中毒)10人以下,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灾难;
3、一些无法量化但性质比较严重,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影响范围在本县内,区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应急指挥中心可以协调处置的其他突发事件。
二、交通运输保障类
(一)特别重大交通运输保障类公共突发事件
是指国家或市应急指挥中心发布Ⅰ级预警、或出现特别重大公共突发事件需要交通运输保障响应的,或按照市应急指挥中心的指令组织实施国家紧急物资运输或交通防疫措施的公共突发事件,包括:
1、主要干流水位超过警戒水平,堤防出现重大险情或决口,水库出现重大险情或垮坝,暴雨引起重大山体滑坡,突降暴雪或长时间浓雾等恶劣天气,需要实施紧急物资运输或抢险、疏散人员运输保障的;
2、城镇或人口密集地区发生地震造成公路、桥梁、隧道中断,或重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时,需要提供紧急物资运输救援或抢险、疏散人员运输的;
3、公路运输、客货运站发生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故,造成国家干线公路完全阻断,对全市区域道路交通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经抢修24小时内无法通行,或市区公共汽车运营瘫痪24小时以上,或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100人以上重伤(含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需要提供紧急物资运输救援或抢险、疏散人员运输的;
4、影响大,涉及范围广,涉及人数多,出现大量病人或多例死亡病例,影响和危害严重的公共事件时,需要在交通运输环节实施有关控制措施,或需要提供紧急物资运输救援或人员运输的;
5、剧毒品运输泄露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使区域生态功能丧失,对相关地区正常生产、生活造成重大影响、重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或濒危物种生存遭到严重破坏时,需要提供紧急物资运输救援或抢险、疏散人员运输的;
6、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物资严重短缺,或因市场商品短缺及物价大幅波动可能引起抢购和市场混乱事件,急需按交通运输部、市应急指挥中心指令组织实施国家紧急物资运输的。
(二)重大交通运输保障类公共突发事件
是指市应急指挥中心发布Ⅱ级预警、或出现重大公共突发事件需要交通运输保障响应的,或按照市应急指挥中心的指令,由市交通运输委组织实施紧急物资运输或交通防疫措施的公共突发事件,包括:
1、主要干流水位超过警戒水平,堤防出现重大险情或决口,水库出现重大险情或垮坝,洪水泛滥致使城市及人口聚集的村镇受淹,发生暴雪或浓雾等恶劣天气,需要实施紧急物资运输或抢险、疏散人员运输保障的;
2、城镇或人口密集地区发生地震造成一次死亡(含失踪)30人以下、10人以上,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含中毒),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可能造成严重影响,需要提供紧急物资运输救援或抢险、疏散人员运输的;
3、道路运输、客货运站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下、10人以上,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含中毒),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的事故时;需要提供紧急物资运输救援或抢险、疏散人员运输的;
4、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贮运中发生的,一次造成30人以下、1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下、50人以上中毒(重伤)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下、1000万元以上或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重大泄漏事故;需要提供紧急物资运输救援或抢险、疏散人员运输的;
5、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物资短缺,或因市场商品短缺及物价大幅波动可能引起抢购和市场混乱事件,急需按市政府应急指挥中心指令,由市政府组织实施国家紧急物资运输的。
(三)较大交通运输保障类公共突发事件
是指市级应急指挥中心发布Ⅲ级预警、或出现较大公共突发事件需要交通运输保障响应的,或按照市级应急指挥中心的指令,由市交通运输委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紧急物资运输或交通防疫措施的公共突发事件,包括:
1、主要干流水位超过警戒水平,堤防出现重大险情或决口,水库出现重大险情或垮坝,洪水泛滥致使城市及人口聚集的村镇受淹,发生暴雪或浓雾等恶劣天气,本市可以实施紧急物资运输或抢险、疏散人员运输保障的;
2、城镇或人口密集地区发生地震可能造成10人以下、3人以上死亡和重大财产损失或严重影响的地震时,本市可以提供紧急物资运输救援或抢险、疏散人员运输的;
3、道路运输、客货运站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下、3人以上,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含中毒)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下、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时;本市可以提供紧急物资运输救援或抢险、疏散人员运输的;
4、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贮运中发生的,一次造成10人以下、3人以上死亡,或者50人以下、30人以上中毒(重伤)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300万元以上或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重大泄漏事故;本市可以提供紧急物资运输救援或抢险、疏散人员运输的;
5、因市场商品短缺及物价大幅波动可能引起本市内的抢购和市场混乱事件,急需市交通运输委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紧急物资运输的。
(四)一般交通运输保障类公共突发事件
是指县级应急指挥中心发布Ⅳ级预警、或出现一般公共突发事件需要交通运输保障响应的,或按照县级应急指挥中心的指令,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紧急物资运输或交通防疫措施的公共突发事件,包括
1、主要干流水位超过警戒线,堤防出现重大险情或决口,水库出现重大险情或垮坝,洪水泛滥致使城市及人口聚集的村镇受淹,发生暴雪或浓雾等恶劣天气,本县可以实施紧急物资运输或抢险、疏散人员运输保障的;
2、城镇或人口密集地区发生地震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和重大财产损失或严重影响的地震时,本区县可以提供紧急物资运输救援或抢险、疏散人员运输的;
3、道路运输、客货运站发生一次死亡(含失踪)3人以下,10人以下重伤(含中毒),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特大事故时;本县可以提供紧急物资运输救援或抢险、疏散人员运输的;
4、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贮运中发生的,一次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下中毒(重伤)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下或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重大泄漏事故;本县可以提供紧急物资运输救援或抢险、疏散人员运输的;
6、因市场商品短缺及物价大幅波动可能引起本县内的抢购和市场混乱事件,急需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紧急物资运输的。
三、交通群体性事件类
群体性事件是指因交通建设、交通行业管理或交通改革、改制等引发的交通系统外或系统内群众集体上访事件。
(一)交通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包括:
1、一次参与人数100人以上,影响重大的上访请愿、聚众闹事、围堵、冲击国家机关等,或人数不多但涉及面广和有可能进京的非法集会和集体上访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
2、阻断国道、高速公路、重要交通枢纽8小时以上,或阻扰、妨碍国家、省级重点建设工程,造成24小时以上停工的事件;
3、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30人以上受伤,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事件;
4、出现跨越我市范围的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互动性连锁反应的群众性事件;
5、其他视情需要市政府应急指挥中心协调处置的作为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二)交通重大群体性事件包括:
1、一次参与人数30人以上、100人以下,影响较大的上访请愿、聚众闹事、围堵、冲击国家机关等,或人数不多但涉及面广和有可能进京、赴省会的非法集会和集体上访事件;
2、阻断国道、高速公路、重要交通枢纽4小时以上8小时以内,或阻扰、妨碍国家、省级重点建设工程,造成12-24小时停工的事件;
3、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30人以下受伤群体性事件;
4、已出现跨越我市范围的影响社会稳定的连锁反应,或已造成了较严重的危害和损失,事态仍可能进一步扩大和升级;
5、其他需要市政府应急指挥中心协调处置的作为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三)交通较大群体性事件包括:
1、一次参与人数10人-29人以下,影响控制在本市内的集体上访、聚众闹事、围堵、冲击国家机关等事件;
2、阻断国道、高速公路、重要交通枢纽,或阻扰、妨碍国家、省级重点建设工程,造成停工的事件;
3、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受伤群体性事件;
4、其他需要市应急指挥中心协调处置的作为较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四)交通一般群体性事件包括:
1、一次参与人数10人以下,影响控制在区县范围内的集体上访、聚众闹事、围堵、冲击国家机关等事件;
2、阻断公路及交通枢纽,或阻扰、妨碍区县交通建设工程,造成停工的事件;
3、其他需要区县级交通应急指挥中心协调处置的作为一般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注:本文“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