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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静海区交通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静海区交通局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津静交字〔2021〕255号
来源:天津市静海区交通局 发布时间:2021-09-23 15:30

关于印发《天津市静海区交通局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有关要求,充分发挥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带头示范作用,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树立安全发展理念,现将《天津市静海区交通局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

天津市静海区交通局党政领导干部

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天津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提出的“三个着力”重要要求为元为纲,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重要指示,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强化“隐患就是事故,事故就要处理”的理念,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安全发展依法治理,综合运用督查巡查考核考察激励惩戒等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属地管理,完善体制机制,有效防范安全生产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促使党政领导干部切实承担起“促发展保平安”的政治责任,为加快推进五个现代化天津建设营造安全稳定的交通运输环境。

(二)工作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

局和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全面领导责任;局主要负责人任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适用范围

局及局属各单位党政领导干部。

  三、工作职责

(一)局及局属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职责。局及局属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主要职责包括:

1.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部门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2.把安全生产纳入党组()议事日程和本单位重点工作,区交通局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至少带队检查1次安全生产工作,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党组()会或局长办公会,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和突出问题;局属各单位负责人每月至少专题部署1次安全生产工作,每月至少带队检查1次安全生产工作;基层站、队主要负责人每半月至少召开1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每半月至少带队检查1次安全生产工作。

3.把安全生产纳入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职责清单,组织制定领导干部年度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并进行公示,每半年对清单落实情况组织检查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局党组()和局安委会备案。

4.支持、督促分管负责人及其他负责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局和局属各单位都要设置独立的安全监管科(),配足配强满足工作需要的人员。

5.按照津交规〔20182号精神,加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专项经费的投入,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经费。安全工作经费及安全奖励经费纳入单位年度财务预算。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和监管能力建设,切实保障必需的经费、车辆、装备等,满足安全生产监管工作需要。

安全工作经费支出范围可包含以下内容:安全规划编制;安全课题研究;安全政策标准实施后评估;安全法律服务、安全监督检查中的专业技术支持、安全绩效评价、安全业务培训、安全技术咨询评估(审查)、重大交通运输政策宣传和舆情监测、安全辅助性服务事项等。

6.落实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将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到局属各单位“三定”规定中;局属各单位,按照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清单,制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责任规范,将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到具体岗位、具体人员。

7.严格安全准入标准,把安全生产贯穿于交通运输规划、建设、管理、运营各环节,严格安全生产市场准入,推动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实行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公共场所安全风险分级分类监管,落实高危项目审批重大安全风险“一票否决”和隐患排查治理台账清单管理机制。

8.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单位目标绩效管理考核体系并严格考核。

9.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明确本辖区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业监管单位,制定监管制度,实施动态化监管,依法参与或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处理及信息公开工作。

10、领导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统筹协调安全生产工作,推动构建并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考核、督查、暗查暗访等工作,推动加强高素质专业化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

(二)局及局属各单位分管负责人职责。局和局属各单位分管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具体负责,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1.组织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部门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具体措施。

2.协助主要负责人落实党组()对安全生产的领导职责。

3.协助主要负责人统筹推进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领导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考核、督查、暗查暗访等工作。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局分管负责人每季度至少带队检查1次安全生产工作,每两月至少组织研究1次安全生产工作,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督促落实局党组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局属各单位分管负责人每半月至少带队检查1次安全生产工作,每月至少组织研究部署1次安全生产工作。

4.构建安全生产标准化、诚信体系,组织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建设,提升交通运输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5.加强安全应急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强化安全生产应急队伍和装备建设,指导、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演练,依法组织或者参与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和调查处理。

6.统筹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和专家参与安全督导执法检查、暗查暗访、安全应急教育培训等工作。

(三)局及局属各单位其他负责人职责。局和局属各单位其他领导干部对分管单位,科()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1.组织分管单位、科()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部门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2.组织分管单位、科()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

3.指导分管单位、科()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相关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从行业规划、科技创新、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资产管理等方面加强和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4.统筹推进分管单位、科()安全生产工作,每季度组织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组织开展安全培训和宣传教育,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局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每季度至少带队检查1次安全生产工作;局属各单位班子其他成员每月至少检查1次分管单位、科()安全生产工作。

5.组织开展分管单位、科()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目标管理、应急管理、查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等工作,推动构建平安交通长效机制、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制度。

6.每年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分管单位、科()安全生产方面履职情况。

(四)局及局属各单位安全监督科()职责。局和局属各单位安全监督科()要组织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本行业安全生产有关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相关工作的执行情况;负责本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协调配合有关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承担本单位安委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局及局属各单位其他科()职责。局及局属各单位其他科()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督导检查制度,并将安全生产贯穿于交通运输规划、设计、建设、运营各阶段;要认真落实相关政策规定,积极主动为安全生产提供人员配备、经费物资、设施设备、科技支撑、法律服务、宣传教育、社会监督等支持保障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监督检查。把党政领导干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纳入督查督办重要内容,局负责对本级党政领导干部和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强化督导考核。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局每年对局属各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评价,将考核结果与领导干部履职评定挂钩。局及局属各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年度考核中,应当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将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情况列入述职内容。把领导干部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作为考核考察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和选拔使用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

(三)落实表彰奖励。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组织参加抢险救援、整治重大事故隐患、查处生产安全非法违法行为、推动安全生产理论和科技创新应用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以及在安全生产考核中成绩优秀的,报请上级党委和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四)严格责任追究。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任人员,根据情况采取通报、诫勉、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或者处分等方式问责;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1.履行本方案第二章、第三章所规定职责不到位的;

2.以各种形式阻挠、干涉、妨碍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或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

3.对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4.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5.对存在本单位、本行业(领域)性重大事故隐患或普遍性问题未能及时有效解决,负有领导责任的;

6.对打非治违不力,本单位、本行业(领域)连续发生非法违法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7.有其他应当问责情形的;

对存在上述情形应当问责的,由局党委组织相关科室、单位按照权限和职责分别负责。

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已经全面履行了本实施方案第三项所规定职责、法律法规规定有关职责,并全面落实了局党委、局安委会有关工作部署的,不予追究领导干部的领导责任。

对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追究责任的领导干部,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在相关规定时限内,取消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不得晋升职务、级别或者重用任职。

对工作不力导致生产安全事故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扩大,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负有主要责任的领导干部,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对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损失或者挽回社会不良影响的领导干部,可以从轻、减轻追究责任。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且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领导干部,不论是否已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格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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