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印发《天津市静海区交通局关于开展公职律师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推动我局公职律师工作走深走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了《天津市静海区交通局关于开展公职律师工作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静海区交通局
2023年9月18日
天津市静海区交通局关于开展公职律师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及天津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公职律师和法律顾问工作的通知》及区委依法治区办、司法局对我区党政机关公职律师和法律顾问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公职律师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充分发挥公职律师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中的作用,促进行政机关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职责,保障行政机关依法管理和科学决策。
二、组织机构
局党委全面领导公职律师工作,安全管理科为承担法律事务工作职能的牵头部门,承担公职律师日常管理具体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考核评定公职律师的工作水平;
(二)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安排公职律师的业务指导、培训、交流;
(三)根据需要统筹调配和使用本单位公职律师,制定并完善本单位公职律师管理制度以及法律事务指派、承办、反馈、督办等工作流程。
三、申报程序
本单位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两年以上,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的在编公务员,可由本人提出申请颁发公职律师工作证,经本(科室)单位审查同意后报局党委,局党委研究同意后将申报材料报送司法局核准。
四、任职条件和职责范围
(一)公职律师的任职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
3.具有公职人员身份;
4.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
5.品行良好;
6.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
(二)公职律师的职责范围
公职律师可以受本单位委托或者指派,代表本单位从事以下法律事务:
1.为所在单位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提供法律意见;
2.参与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
3.参与合作项目洽谈、对外招标、政府采购等事务,起草、修改、审核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合同、协议;
4.参与信访接待、矛盾调处、涉法涉诉案件化解、突发事件处置、政府信息公开、国家赔偿等工作;
5.参与行政处罚审核、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
6.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开展普法宣传教育;
7.办理民事案件的诉讼和调解、仲裁等法律事务;
8.所在单位委托或者指派的其他法律事务。
9.其它应由公职律师承担的工作。
五、公职律师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一)切实加强对公职律师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公职律师日常管理、业务培训、考评奖惩、准入退出等工作机制和管理办法。加强公职律师业务培训,不断提升公职律师队伍综合素质。重视发挥公职律师职能作用,按照有关规定,安排公职律师参与处理相关法律事务,支持公职律师的相关业务开展。
(二)公职律师应当参加年度考核,如实全面反映本年度履职情况。未参加年度考核或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的,不得以公职律师名义从事法律事务。
(三)严格公职律师工作纪律,公职律师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行为的,依照相关规定移交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组织保障
鼓励在职公务员积极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争取为公职律师队伍储备力量,切实发挥公职律师在重大决策中防范法律风险以及在日常工作中释疑解惑、解决问题的作用。
七、其他
本方案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等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