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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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交(静)罚〔2025〕01003 号
来源:天津市静海区交通局 发布时间:2025-03-28 15:05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津交(静)罚〔202501003

当事人

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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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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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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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天津昌盛鳌龙物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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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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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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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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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5 212  1158 分,静海区津神线胡连庄  不停车称重检测点位监控设施记录显示,天津昌盛鳌龙物流有限公司所属货车津CC0310 重型半挂牵引车/A8589 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检测车货总重67057kg该车辆为六轴铰接列车,轴载限重标准为49000kg,超过轴载限重 18057kg,超限幅度为36.85%2025 220  日,经我机关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天津昌盛鳌龙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承认上述车辆于2025 212  1158 分途径  津神线胡连庄不停车称重检测点位存在超限运输行为,认可超过轴载限重

18057kg、超限幅度为36.85%的违法事实,天津昌盛鳌龙物流有限公司构成违法超限运输行为。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询问笔录(当事人)(1) 2.法定代表人复印件 3.机动车产权证复印件 4.涉嫌车辆违法超限信息采集单 5.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 6.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7.听资料页 8.行驶证复印件 9.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10.从业资格证复印件 11.车辆行驶轨迹截图12.驶证复印件 13.天津市计量监督检测科学研究院检定证书 14.营业执照复印件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经过综合考量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根据《天津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公路路政篇的相关规定,你(单位)之违法行为符合该基准一般的违法程度,对  你(单位)做出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9000处罚决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缴款通知书》指定银,账号/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 0220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提示:此处罚决定将会被推送至相关信用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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