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津交(静)罚〔2025〕01003 号
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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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昌盛鳌龙物流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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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5 年 2 月 12 日 11 时 58 分,静海区津神线胡连庄 不停车称重检测点位监控设施记录显示,天津昌盛鳌龙物流有限公司所属货车津 CC0310 重型半挂牵引车/津 A8589 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检测车货总重 67057kg , 该车辆为六轴铰接列车,轴载限重标准为 49000kg,超过轴载限重 18057kg,超 限幅度为 36.85%。2025 年 2 月 20 日,经我机关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天津昌盛鳌 龙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承认上述车辆于 2025 年 2 月 12 日 11 时 58 分途径 津神线胡连庄不停车称重检测点位存在超限运输行为,认可超过轴载限重
18057kg、超限幅度为 36.85%的违法事实,天津昌盛鳌龙物流有限公司构成违法 超限运输行为。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询问笔录(当事人)(第 1 次) 2.法定 代表人复印件 3.机动车产权证复印件 4.涉嫌车辆违法超限信息采集单 5.公路货 运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 6.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7.视听资料页 8.行驶证 复印件 9.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10.从业资格证复印件 11.车辆行驶轨迹截图 12.驾 驶证复印件 13.天津市计量监督检测科学研究院检定证书 14.营业执照复印件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 款第(八)项、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经过综合考量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 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根据《天津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公路路政篇的相关规定,你(单位)之违法行为符合该基准一般的违法程度,对 你(单位)做出 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9000)的处罚决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缴款通知书》指定银 行,账号/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 申 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 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 年 02 月 20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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