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津交(静)罚〔2025〕01008号
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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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广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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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4年07月24日18时26分,当事人沧州广曜汽 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司机魏文祥驾驶冀J2Q682重型半挂牵引车在天津市静海区
团王线蔡公庄镇不停车称重检测显示,车货总重66588Kg.该车为六轴双驱重型 半挂牵引车,轴载限重49000Kg.超过轴载限重17588Kg.超限幅度35.89%,。
2025年2月21日,经我机关执法人员调查取证,该公司代理委托人承认违法行 为,认可超过轴载限重17588kg、超限幅度35.89%的违法事实,沧州广曜汽车运 输有限公司构成违法超限运输行为。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询问笔录(驾 驶人)(第1次)2.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3.机动车产权证复印件4.涉嫌车辆违 法超限信息采集单5.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6.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 印件7.视听资料8.车辆行车证复印件9.道路运输证复印件10.驾驶员从业资格 证复印件11.车辆行驶轨迹截图12.驾驶员驾驶证复印件13.动态公路车辆自动 衡器检定证书14.营业执照复印件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依据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 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经过综合考量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
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根据《天津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公路路政篇的相关规定,你(单位)之违法行为符合该基准一般的违法程度,对 你 ( 单 位 ) 做出罚款人民币捌仟伍佰元整(¥8500) 的处罚决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缴款通知书》指定银 行,账号_,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o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申 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
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