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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交(静)罚〔2025〕01008号
来源:天津市静海区交通局 发布时间:2025-03-28 15:13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津交(静)罚〔2025〕01008号

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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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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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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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沧州广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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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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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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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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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4年07月24日18时26分,当事人沧州广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司机魏文祥驾驶冀J2Q682重型半挂牵引车在天津市静海区

团王线蔡公庄镇不停车称重检测显示,车货总重66588Kg.该车为六轴双驱重型半挂牵引车,轴载限重49000Kg.超过轴载限重17588Kg.超限幅度35.89%,。

2025年2月21日,经我机关执法人员调查取证,该公司代理委托人承认违法行为,认可超过轴载限重17588kg、超限幅度35.89%的违法事实,沧州广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构成违法超限运输行为。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询问笔录(驾驶人)(第1次)2.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3.机动车产权证复印件4.涉嫌车辆违法超限信息采集单5.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6.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7.视听资料8.车辆行车证复印件9.道路运输证复印件10.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印件11.车辆行驶轨迹截图12.驾驶员驾驶证复印件13.动态公路车辆自动  衡器检定证书14.营业执照复印件

(单位)的行为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  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经过综合考量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

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根据《天津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公路路政篇的相关规定,你(单位)之违法行为符合该基准一般的违法程度,对   ()出罚款人民币捌仟伍佰元整(¥8500)的处罚决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缴款通知书》指定银行,账号_,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o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

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0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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