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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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静海区临时救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评估报告
来源:天津市静海区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5-07-07 16:12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及时了解和掌握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天津市静海区民政局根据《天津市静海区司法局关于开展静海区行政规范文件后评估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规定,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静海区临时救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津静海202016号)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

一、《实施细则》基本情况

为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工作,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作用,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号)、《天津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津政令第25号)和《天津市临时救助办法》(津政办发〔201943号)精神,结合本区实际,2020年,静海区民政局出台了《天津市静海区临时救助实施细则(试行)》(津静海政发202016),对临时救助制度的救助范围、救助标准、救助程序、资金渠道等进行了细化。

一是拓宽救助范围,放宽临时救助对象家庭财产条件,货币财产总额条件放宽至36个月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车辆条件放宽至可以拥有1辆价值低于10万元的机动车同时取消了临时救助户籍人口限制,凡具有我市户籍且在我市固定居住,或持有我市居住证的常住人口均可申请临时救助;二实施分类分档救助,根据救助对象的家庭人口、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和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采取分类分档的方式救助,进一步细化了救助标准;三是加大救急难力度,启用临时救助申请审批一般程序紧急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实行先救助后补材料方式,及时给予救助。

《实施细则》实施情况

《实施细则》规定,区民政部门负责统筹临时救助各项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临时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审核归档工作。受区民政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在规定的审批权限内开展临时救助审批和资金发放工作救助金额低于6个月(含)本市低保标准的,由区民政局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救助金额高于6个月本市低保标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区民政局审批。同时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备用金根据各乡镇街户籍人口情况拨付到乡镇、街道财政部门,专款专用,专账管理

2020年以来,共通过临时救助政策救助困难家庭625613453人,发放救助金3398万元,其中:乡镇街审批38667995人,发放救助金1188万元;区民政局审批23905458人,发放救助金2210万元。


《实施细则》主要内容的评估

(一)合法性评估

按照上位法原则,201912月,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天津市临时救助办法》(津政办发201943号)202011日起施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津政办发〔201498号)同时废止。《天津市临时救助办法》规定:“临时救助工作实行市和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辖区内临时救助工作实施细则”。经严格审查,我实施细则是根据《天津市临时救助办法》中的要求制定的,与上级新的文件要求无重大冲突,对于文件的新提法、新要求,我们在日常工作中通过下发相关文件,组织业务培训等方法贯彻到位。

  1. 合理性评估

根据对《实施细则》具体规定的规范性分析,《实施细则》内容严格落实了临时救助“应救尽就,救助及时;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适度救助,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政府救助与慈善捐赠、社会帮扶、家庭自救相结合;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的原则,各项管理措施必要、适当,充分体现了社会救助制度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基本方针,体现了以人为本、公平公正的原则,总体上具备合理性。

协调性评估

通过文献检索并结合各乡镇街工作人员座谈反馈意见,《实施细则》与同位阶的其他文件协调性较好,使《实施细则》的实施更加完善,符合社会救助工作现实需求与特点。

(四)可操作性评估

实施细则》主要从救助对象、救助标准、救助程序、审核审批程序、资金保障工作机制等个方面对静海区临时救助政策做出了明确规定。在遵循《天津市临时救助办法基础上,对生活必需支出项目做了进一步的明确对救助标准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减少因工作人员主观判断差异造成的救助标准不一致,同时明确了支出型救助和急难型救助的工作程序,所规定的程序正当、简便、高效、便民,使乡镇街在执行政策更具操作性

(五)“立法”技术性评估

从《实施细则》条文的整体情况分析,《实施细则》实质结构总体上科学合理,全文采取条文形式表述,形式结构完整,开篇说明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目的并对救助对象、救助标准、救助程序、资金来源、工作机制、法律责任、生效时间等进行明确界定和解释,内容较为细致周全,逻辑结构相对严密,用词表述较为准确,促进了《实施细则》的正确、有效实施,立法技术较为规范。

  1. 绩效性评估

在绩效性方面,《实施细则》施行5年多以来,得到了区民政局和各乡镇街等其他部门的认真贯彻,在多部门共同努力之下,《实施细则》得到了普遍遵守与执行,推动了困难家庭的及时救助和精准救助,适应我区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实施细则》施行期间,区民政局将把“社会救助专项治理”活动和“救急难”活动工作紧密结合起来,“阳光救助”促公平公正,“救急难”解燃眉之急,“一门受理”便民利民,“真情服务”温暖民心,确保让突遭不测,因病因灾陷入生存困境的群众得到有效救助,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增强了他们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有效提升了静海区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水平,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了良好环境。

《实施细则》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备用金制度时效性不强

为确保遭遇重特大事故紧急救助顺利实施,区民政局根据各乡镇街临时救助工作开展情况,每月向各乡镇街道拨付备用金,但为规范发放流程,确保资金安全,乡镇街道一般采取银行卡(存折)的发放形式,导致应急救助时效性不强,临时救助“救急难”的作用未能充分发挥

(二)救助对象收入核实难

临时救助对象标准依照家庭收入界定分类,目前,基层工作人员在家庭调查、邻里走访、信函索证、民主评议等多种方式核实家庭经济状况的过程中,存在家庭隐性收入难核实、财产评估不准确等问题,导致临时救助对象界定不够精准科学。

(三)一事一议推进难

全面建立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联席会议审定制度,在实际工作中,因领导组由多部门组成,部门间人员多、协调少,遇到特殊困难家庭救,需采取一事一议事项时,仍易发生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召集时间长、救助不及时的情况

完善建议

虽《实施细则》的六性评估结果良好,但也应认识到社会救助制度具有其外在开放性,应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人民基本生活需求的变化作出适时调整。当前民生保障站在历史新起点上,对社会救助制度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也有了更丰富、成熟的经验,《实施细则》的上位法及相关国家政策都处于变革阶段,可通过调整具体实施措施或者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来推动实施细则进一步落实,待国家相关制度明朗后,再对《实施细则》予以全面修订完善。

20241224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津政办规〔202412号),自202511日起临时救助工作照此文件执行,《实施细则》的制定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943号)已失效,为确保政策衔接和救助规范,静海区临时救助工作已参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津政办规〔202412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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