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开展2020年度静海区区级示范社创建活动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天津市静海区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区推进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文件要求,在全区农民专业合作社范围内开展2020年度静海区区级示范社创建活动。请各乡镇、开发区管委会认真指导各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标开展规范化创建工作,并向区农业农村委推荐2个符合要求的合作社参加区级评审,在此基础上做好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现就申报、初审等程序及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静海区区级示范社评定标准
1、农民合作社建设标准(共6个方面25条)
(注:种植类、畜牧水产类、林果类等类型合作社以此为标准,农机合作社除外)
第一,经营资质合法。
(1)依法登记注册,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开展经营活动1年以上。
(2)未列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异常经营名录。
第二,治理结构健全。
(1)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农民合作社章程。
(2)章程依据生产经营活动和自身发展变化不断完善,合作社实际运行情况与章程的各项规定一致。
(3)民主管理、财务管理、社务公开、议事决策等制度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健全完善。
(4)每年召开2次以上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4次以上理事会、监事会,并有详细的会议记录。
第三,合作规模较大。
(1)合作社成员数量50人以上(签署相关入社协议),其中农民成员达到成员总数的80%以上,团体成员不超过成员总数的5%。
(2)设立成员名册,成员入、退社的手续齐全。
(3)合作社资产总额不低于50万元。
(4)成员均按照章程规定出资(含实物、土地承包经营权、知识产权、农业机械设备等非货币财产入股),农民成员出资不低于出资总额的60%。
(5)合作社上一年度经营收入100万元以上,盈余不低于10万元。
(6)成员专业生产性单位平均收入比未参加农民合作社的农户高10%以上。
第四,办公设施和文档资料齐备。
(1)办公场所不小于30平米,办公设施齐全,门前悬挂“××合作社”牌子。
(2)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章程》、各项制度、组织机构设置示意图、生产经营流程图等张贴在办公室明显位置。
(3)合作社成立和经营过程中的各项资料(登记资料、合同、年度工作计划、年终工作总结、成员名册、项目申报资料、会议记录等)齐全,并设专柜妥善保管。
第五,服务“五统一”。
(1)统一生产技术规程和产品质量标准。
(2)统一采购投入品的数量达到成员需求量的60%以上。
(3)统一信息服务、技术指导和培训,每个成员每年接受培训2次以上。
(4)统一产品包装和注册商标。
(5)统一销售成员产品的数量达到成员生产产品总量的60%以上。
第六,财务核算规范。
(1)合作社单独建账,执行财政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
(2)建立成员账户,成员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捐赠及财政补助量化情况、与农民合作社交易情况、盈余分配情况等内容记载清晰。
(3)盈余返还合理。主要按交易量(额)分配的,盈余返还比例不得低于60%;主要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或没有产品、服务交易的,按照成员出资比例返还,返还比例不低于60%。
(4)分别核算成员和非成员的交易。
(5)定期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或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每年公开财务状况两次以上,及时向登记机关和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报送会计报表。
2、农机合作社建设标准(共7个方面26条)
(注:仅适用于农机合作社。)
第一,经营资质合法。
(1)依法登记注册,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开展经营活动1年以上。
(2)未列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异常经营名录。
第二,治理结构健全。
(1)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农民合作社章程。
(2)章程依据生产经营活动和自身发展变化不断完善,合作社实际运行情况与章程的各项规定一致。
(3)民主管理、财务管理、社务公开、议事决策等制度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健全完善。
(4)应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成员构成。设立成员名册,成员入社核发成员证,成员入、退社的手续齐全。
(5)每年召开2次以上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4次以上理事会、监事会,并有详细的会议记录。
第三,合作规模较大。
(1)合作社农业机械资产净值在150万元以上。农机装备的配置应符合通用性、先进性和适用性相兼顾的原则,做到配套结构合理、技术状态良好。其中:须配置5台套以上保护性耕作机具;从事小麦、玉米机械化作业服务的合作社须配有6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8台以上,小麦联合收割机3台以上,玉米联合收获机3台以上;从事水稻机械化作业服务的合作社须配有乘坐式水稻插秧机7台以上,水稻联合收割机3台以上。上述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应证照齐全且产权为合作社所有(行驶证登记名称为合作社名称),并按时参加年检年审。
(2)成员均按照章程规定出资(含实物、农业机械设备等非货币财产入股),农民成员出资不低于出资总额的60%。
(3)合作社上一年度经营收入60万元以上,盈余不低于5万元。
第四,办公设施和文档资料齐备。
(1)办公用房应采用封闭式砖混结构,设置理事长办公室、财务室、会议室、培训教室等功能区,并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
(2)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章程》、各项制度、组织机构设置示意图、生产经营流程图等张贴在办公室明显位置。
(3)合作社成立和经营过程中的各项资料(登记资料、合同、年度工作计划、年终工作总结、成员名册、项目申报资料、会议记录等)齐全,并设专柜妥善保管。
第五,服务“五统一”。
(1)统一机具停放和维修保养管理。
(2)统一生产技术规程。
(3)统一信息服务、技术指导和培训,每个成员每年接受农机实用技术培训2次以上。
(4)统一作业质量标准。
(5)统一作业收费标准。
第六,财务核算规范。
(1)合作社单独建账,执行财政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
(2)建立成员账户,成员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捐赠及财政补助量化情况、与农民合作社交易情况、盈余分配情况等内容记载清晰。
(3)盈余返还合理。主要按交易量(额)分配的,盈余返还比例不得低于60%;主要按成员出资比例返还的,返还比例不低于60%。
(4)分别核算成员和非成员的交易。
(5)定期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或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每年公开财务状况两次以上,及时向登记机关和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报送会计报表。
第七,服务能力较强。
(1)建有与农机具配套的机具存放场库(棚)和维修车间,实现机械装备合理存放、科学管理。
(2)具有能在2000亩土地上实现粮食全程机械化作业服务的能力;代耕、托管土地1000亩以上,年服务农户800户次以上,年作业量达到1.5万亩。
(3)具备对本社机具进行维修和零配件更换的维修服务能力。在农忙时节,能为成员提供应急救援维修,送服务到田间地头。
二、工作程序
1、合作社申请。全区各农民合作社对照“静海区区级示范社评定标准”进行自查,符合条件的向所属乡镇、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各乡镇、开发区管委会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检查及实地考察,初审同意后,将申报材料和《区级(农机)示范社申报主体汇总表》报区农业农村委。
2、区级审核。区合作社服务中心对农民合作社所报材料真实性进行复核;区农机中心对农机合作社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复核,同意后形成意见报区农业农村委汇总。
3、专家评审。由区农业农村委将达到创建标准的农民合作社和农机合作社的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后组织专家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在天津市静海区政府信息公开网公示7天。
4、发文认定。公示结果无异议后由区农业农村委将公示结果报静海区农民专业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区推进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拟以“领导小组”的名义发布认定名单。
三、申报静海区区级示范社所需材料
1、申报主体需提供的材料(一式五份加盖合作社公章)。静海区区级示范社申报书或区级农机示范社申报书,有关证明材料,其中包括:(1)合作社营业执照。(2)合作社章程、管理制度和组织机构设置示意图复印件。(3)上一年度合作社成员名册、财务报表(见附件3)。(4)生产标准、产品认证等产品质量安全情况证明材料(农机合作社不用提供)。(5)合作社注册商标、荣誉称号等复印资料(农机合作社不用提供)。(6)合作社上一年度工作总结。(7)合作社办公场所外观和内部的章程、制度上墙情况照片。(8)至少6次会议纪要(至少含2次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及4次理事会、监事会)(附件4)。(9)固定资产台帐。(10)其它证明符合区级示范社建设标准的材料。
申报区级农机示范社还需附报现有机具汇总表(见附件7),与农户签订的代耕(托管)协议。
2、所属乡镇需要提供的材料(一式一份加盖政府公章)。区级示范社申报主体汇总表(附件4)和区级农机示范社申报主体情况汇总表(附件5);如所辖区域内无符合申报要求的合作社请文字说明并加盖公章后将扫描件报区农业农村委。
四、申报工作相关要求
1、已认定的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市级示范社、国家级示范社(附件8)不再申报区级示范社范围。
2、报送地址:天津市静海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农林楼417室);联系人:合作社服务中心;联系电话:68628950;电子邮箱:jhhzs2012@163.com。
3、截止日期:2020年4月17日中午12:00前。
天津市静海区农民专业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区推进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2020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