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津静农(农药)罚〔2022〕3号
当事人:高**;性别:男;民族:汉;出生日期:19**年*月**日;身份证号码12022319******2012:工作单位和职务:静海区王口镇**村务农;住所:静海区王口镇**村北花棚。
当事人未按规定使用农药种植韭菜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2年8月30日本机关接到天津市静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静海区王口镇高**种植的韭菜腐霉利项目经检测不合格。2022年12月30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依法立案调查,执法人员于2022年1月5日到天津市静海区王口镇**村对当事人高**种植的菜地进行了现场勘验,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对现场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对当事人高**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当事人高**的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材料。当事人高**在静海区王口镇**村务农,确认该批韭菜是其本人种植,认可检测结论。当事人高**承认种植该批韭菜过程中使用了腐霉利,在使用时加大了用药剂量。
经查明高**未按规定使用农药种植韭菜,其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高**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高**为本案的违法行为主体。
二、执法人员对高**种植韭菜菜地的《现场检查笔录》1 份;对高**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2张、天津市静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及相关材料1份,共同证明高**未按规定使用农药种植韭菜的违法行为。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高**未按规定使用农药种植韭菜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之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2023年1月6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静农(农药)告〔2022〕3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之规定,参照《天津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农药管理条例>实施标准》规定的适用情形“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未造成后果,认识态度好”,裁量标准“责令改正,处1000元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1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的缴款渠道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天津市静海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3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