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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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静海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天津市静海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3-03-09 09:09

天津市静海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静农(肥料)罚20221

    当事人:天津市静海区**种子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223**********,住所: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路东侧(第*中学对过),经营者:董**,性别:女,身份证号:12022319******2869,住所:天津市静海县梁头镇**村**街*号。

当事人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2年10月31日本机关接到静海区为民服务热线承办单,市民反映在拼多多“绿之海农资”店铺购买了一袋肥料,消费4元。收到货后发现产品标签内容与登记证号:农肥(2007)准字0969号批准登记的内容不一致。经查,“绿之海农资”商家营业执照名称为天津市静海区**种子经营部,经营场所在静海区静海镇***路东侧(第*中学对过)。10月31日执法人员到位于静海区静海镇***路东侧(第*中学对过)的天津市静海区**种子经营部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经查,天津市静海区**种子经营部在拼多多平台出售了市民反映的“普思顿”“碧能”微量元素水溶肥料1袋,每袋售价4元。执法人员对经营部内库存剩余的该肥料包装的标识标签进行了进一步核实,经核实,“普思顿”“碧能”微量元素水溶肥料登记证号为农肥(2007)准字0969号,适宜范围为水稻、棉花,但涉案的“普思顿”“碧能”微量元素水溶肥料包装上标注的适宜作物为茄果类蔬菜、南北方水果、药材、块根茎类等经济作物,与肥料登记证农肥(2007)准字0969号批准的标签内容不符,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禁止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之规定,当事人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执法人员于2022年12月8日申请立案,经批准后进行调查,2023年1月9日执法人员对该经营部进行了现场检查,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对该经营部经营者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天津市静海区**种子经营部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农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提取了天津市静海区**种子经营部在拼多多平台销售“普思顿”“碧能”微量元素水溶肥料截屏,“普思顿”“碧能”微量元素水溶肥料登记证号查询结果。

经查明,当事人售出588袋“普思顿”“碧能”微量元素水溶肥料、库存剩余12袋,共600袋,每袋售价4元,货值共计2400元,销售收入共计2352元。包装标称肥料登记证号为农肥(2007)准字0969号,标称的生产单位为陕西普思顿农业有限公司,适宜范围为水稻、棉花,但涉案的“普思顿”“碧能”微量元素水溶肥料包装上标注的适宜作物为茄果类蔬菜、南北方水果、药材、块根茎类等经济作物,与肥料登记证农肥(2007)准字0969号批准的标签内容不符,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禁止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之规定,当事人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一、天津市静海区**种子经营部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农业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天津市静海区**种子经营部经营者董**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天津市静海区**种子经营部为本案的违法行为主体。

二、执法人员对天津市静海区**种子经营部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对天津市静海区**种子经营部经营者董**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2张、涉案物品照片1张、拼多多平台出售涉案肥料截图2张、“普思顿”“碧能”微量元素水溶肥料登记证号查询结果网页截图2张、天津市静海区**种子经营部拼多多网络平台销售资质证明查询结果网页截图1张共同证明天津市静海区**种子经营部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的违法行为。

三、执法人员对天津市静海区**种子经营部的《现场检查笔录》、对天津市静海区**种子经营部经营者董**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涉案物品照片、拼多多平台出售涉案肥料截图共同证明天津市静海区**种子经营部经营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588袋,库存12袋,每袋售价4元,货值共计2400元,销售收入共计2352元。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天津市静海区**种子经营部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经营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应当受到行政处罚。2023年2月28日本机关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静农(肥料)告〔2022〕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依照《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 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一)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二)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之规定,参照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的内容之规定,责令天津市静海区**种子经营部停止经营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对天津市静海区**种子经营部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警告

二、罚款2352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载明的缴款渠道》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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