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 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津静农(渔野)罚〔2024〕2号 |
齐**未经批准购买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制品案 |
齐** |
未经批准购买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制品 |
处砗磲制品价值(35000元)八倍罚款,共计人民币280000元;没收涉案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制品大砗磲【原名库氏砗磲】成体贝壳2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
按照《天津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渠道缴纳罚没款。 当事人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
天津市静海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4年11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