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年静海区农业农村委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坚持“问题导向、打防结合、标本兼治”原则,认真履职、主动出击,严厉打击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违法行为,查处了一批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静海区农业农村委查办姚某某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芜菁案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姚某某种植的上市销售的蔬菜芜菁进行监督抽检,经检测,氯氰菊酯残留量不符合国家标准,判定为不合格。经查涉案芜菁40千克,执法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2024年12月5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规定,静海区农业农村委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30元,罚款500元。
二、天津市静海区某家禽养殖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案
2024年10月29日执法人员某家禽养殖场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养殖场销售农产品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2024年11月8日执法人员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时,该养殖场对销售的农产品仍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执法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静海区农业农村委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