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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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凤祥诉开创者(天津)赛鸽文化交流有限公司津静劳人仲裁字[2025]第473号裁决书
来源:天津市静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5-07-08 17:41

开创者(天津)赛鸽文化交流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张凤祥诉你公司要求工资等争议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津静劳人仲裁字[2025]第473号裁决书。津静劳人仲裁字[2025]第473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一、确认申请人在2021年7月至2025年4月25日期间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5年3月工资7947元、经济补偿金31863.68元、2024年3月至2025年3月防暑降温费1002.6元、集中供暖补助185元,职工冬季取暖补贴335元、2025年未休年假工资730.76元,以上共计人民币42064.04元。三、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天津市静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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