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开创者(天津)赛鸽文化交流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周传瑞诉你公司要求工资等争议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津静劳人仲裁字[2025]第462号裁决书。津静劳人仲裁字[2025]第462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一、确认申请人在2022年2月至2025年4月25日期间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5年3月工资9947元、经济补偿金33772.66元、冬季取暖补贴789.11元、防暑降温费2850.4元,以上共计人民币47359.17元。三、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天津市静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