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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士江诉天津鑫祥科技有限公司案件津静劳人仲裁字[2023]第359号裁决书
来源:天津市静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3-07-18 17:30

天津鑫祥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兰士江诉你公司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争议案件。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津静劳人仲裁字[2023]第359号仲裁裁决书,津静劳人仲裁字[2023]第359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78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982.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973.6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160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74356元整。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上述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天津市静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7月18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