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津静环罚字[2018]011号
天津市静海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静环罚字[
2018
]
011
号
天津市津利德坚果食品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注册号):
120223000143870
地址:天津市静海区王口镇
大瓦头
村
法定代表人:
马国喜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
2018年1月31日
依法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你单位
主要从事黑瓜子炒制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
正在生产
,
建有一台燃煤大灶,没有配备脱硫除尘设备,燃烧废气不经处理直接外排
。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静海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
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
2018年3月17日
以《天津市静海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静环听告字[
2018
]
011
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逾期未申请听证,也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我局
2018年3月17日
《天津市静海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静环听告字[
2018
]
011
号)以及
2018年3月29日
《送达回证》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
《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七条
的规定,我局决定
处你单位人民币一万元罚款
。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
处你单位人民币一万元罚款
的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李文浩、郭建瑞
联系电话:68195191、28932344
2018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