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静海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静环罚字[2022]023号
天津鑫高乐玻璃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注册号):91120223MA05WYJ34E
地址:天津市静海经济开发区天宇大道17号
法定代表人:崔艳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2年4月23日依法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你单位主要从事玻璃制品加工行业。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正在运行,经对其UV光氧处理设施进行查看,灯管共计40根灯管,有34根处于不亮的状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静海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静海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的图片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2年5月23日以《天津市静海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静环事告字[2022]017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逾期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年5月23日《天津市静海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静环事告字[2022]017号)以及2022年5月27日《送达回证》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处你单位人民币三万一千元罚款。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处你单位人民币三万一千元罚款的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赵磊 胡洒 联系电话:28932344
2022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