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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海区生态环境局2022年行政处罚决定书(津静环罚字[2022]075号)
来源:天津市静海区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2-09-30 15:21


天津市静海区生态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静环罚字[2022]075

恒强(天津)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MA06DJQE5N

地址:天津子牙循环经济产业区子发道6号

法定代表人:任玉强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281日依法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你单位主要产品为铝模板,年产量20万平方米。你单位建有4座生产车间,(2座焊接车间、1座喷涂车间、1座抛丸车间),主要生产工艺为:原料-抛丸-下料-冲压铣槽-焊接-打磨-调平-喷涂-烘干固化-预组装-拆卸-打包入库。你单位在烘干固化工序有VOCs产生,产生的VOCs经“水喷淋塔+干式过滤器+活性炭吸附+光氧净化”装置处理后通过一个18m高排气筒排放。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喷涂、烘干固化工序正在生产,配套的喷淋塔电机未开启,2根光氧灯管(共20根)不亮,烘干固化过程中产生的VOCs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至车间。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静海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静海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的图片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2年8月22日以《天津市静海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静环告字[2022]060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逾期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年8月22日《天津市静海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静环告字[2022]060号)以及2022年8月23日《送达回证》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规定,我局决定处你单位人民币三万一千元罚款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刚胡洒               联系电28932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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