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静海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静环罚字[2023]002号
天津洪源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093453884G
地址:天津市静海区独流镇莲花工业园莲花路3号
法定代表人:王家新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3月7日依法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对你单位有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经查,你单位主要产品为车架,年产10万余件。生产工艺为:下料-弯管-焊接-成品出库。
2023年3月5日12时,天津市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按照你单位悬挂的天津市工业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一厂一策”公示牌,你单位的应急响应措施为:(1)停用焊机18台;(2)厂区内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3)厂区道路先用中水喷洒降尘再进行清扫。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正在运行。你单位共34台焊机,正在生产使用的有21台,停用13台,未达到自主减排要求。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静海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静海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的图片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年3月29日以《天津市静海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静环事告字[2023]00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逾期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3月29日《天津市静海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静环事告字[2023]002号)以及2023年3月29日《送达回证》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处你单位人民币三万元罚款。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张志健 王雪雪 联系电话:28932344
2023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