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静海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静环罚字〔2024〕041号
当事人名称:天津市顺鑫发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694085669W
地址:天津市静海县陈官屯镇104国道东侧、陈大公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霍景陆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4年5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2017年3月编制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并取得静海区审批局备案(备案函:津静环备函[2017]296号),你单位环评文件中载明:项目在焊接工序会产生焊接烟气,烟气的主要成分为颗粒物,为减少无组织排放量,本项目设置移动焊烟净化器。现场检查时,你单位焊接工序正在生产,配套的焊烟收集处理设施正在运行。现场有三名焊接工人正在对钢结构件进行焊接作业,未在焊烟收集罩下进行焊接作业,导致焊接烟尘无组织排放至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静海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静海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4年7月3日以《天津市静海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静环事告字〔2024〕040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利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于2024年7月5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2024年7月5日)签收。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静海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静环事告字〔2024〕040号)及其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罚款三万五千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张志健 胡洒 联系电话:022-28932344
地 址:天津市静海区静文路24号 邮政编码:301600
2024年7月30日
注:此文书一式二份,一份归档,一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