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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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海区生态环境局2024年行政处罚决定书(津静环罚字[2024]041号)
来源:天津市静海区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4-08-05 16:34

天津市静海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2024041

当事人名称天津市顺鑫发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694085669W

地址:天津市静海县陈官屯镇104国道东侧、陈大公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霍景陆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4521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20173月编制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并取得静海区审批局备案(备案函:津静环备函[2017]296号),你单位环评文件中载明:项目在焊接工序会产生焊接烟气,烟气的主要成分为颗粒物,为减少无组织排放量,本项目设置移动焊烟净化器。现场检查时,你单位焊接工序正在生产,配套的焊烟收集处理设施正在运行。现场有三名焊接工人正在对钢结构件进行焊接作业,未在焊烟收集罩下进行焊接作业,导致焊接烟尘无组织排放至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静海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静海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第一款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473日以《天津市静海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告字〔2024040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利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于202475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202475签收。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静海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告字〔2024040号)及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七第(二)项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罚款五千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张志健   胡洒              联系电话:022-28932344

址:天津市静海区静文路24号    邮政编码:30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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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文书一式份,份归档,一份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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