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无障碍 简体| 繁体

静海区生态环境局2024年行政处罚决定书(津静环罚字[2024]058号)
来源:天津市静海区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4-10-21 09:24

天津市静海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2024058

当事人名称:天津市静海区文奇烧烤店

经营者:刘文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223MA8255C19R

地址:天津市静海区独流镇工商街福运花园一期2号底商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47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于2023411日取得营业执照,从事餐饮(烧烤)服务,经营模式:备菜-点餐-烤制-上餐-结账,在烤制过程中有油烟废气产生,配套安装有油烟净化设施。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营业,已有顾客点餐,后厨正在进行烤制,油烟净化设施正在运行。我局监测中心工作人员对你单位南边界外1米处噪声进行了监督性监测并出具了《监测报告》静环监(监督)1-20240701-3号,监测结果为:202475日,天津市静海区文奇烧烤店南边界外1米,1847分,昼间噪声值为73dBA),主要声源为油烟净化器风机。按照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你单位坐落位置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你单位噪声值超出《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中2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昼间60dBA)、夜间50dBA))。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静海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静海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的视频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明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4927以《天津市静海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静环听告字[2024]009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利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申请听证。我局于2024930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静海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静环听告字[2024]009号)及其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罚款五千一百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41016

注:此文书一式份,份归档,一份送达。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