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静海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静环罚字〔2024〕058号
当事人名称:天津市静海区文奇烧烤店
经营者:刘文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223MA8255C19R
地址:天津市静海区独流镇工商街福运花园一期2号底商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4年7月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于2023年4月11日取得营业执照,从事餐饮(烧烤)服务,经营模式:备菜-点餐-烤制-上餐-结账,在烤制过程中有油烟废气产生,配套安装有油烟净化设施。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营业,已有顾客点餐,后厨正在进行烤制,油烟净化设施正在运行。我局监测中心工作人员对你单位南边界外1米处噪声进行了监督性监测并出具了《监测报告》静环监(监督)1-20240701-3号,监测结果为:2024年7月5日,天津市静海区文奇烧烤店南边界外1米,18时47分,昼间噪声值为73dB(A),主要声源为油烟净化器风机。按照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你单位坐落位置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你单位噪声值超出《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中2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昼间60dB(A)、夜间50dB(A))。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静海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静海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的视频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明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4年9月27日以《天津市静海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静环听告字[2024]009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利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申请听证。我局于2024年9月30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静海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静环听告字[2024]009号)及其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罚款五千一百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4年10月16日
注:此文书一式二份,一份归档,一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