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静海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静环罚字〔2024〕062号
当事人名称:天津华泽永信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月亮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300381183D
地址:天津市静海区杨成庄乡管铺头村津文公路东侧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事先)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4年7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成立于2014年,主要从事纸质包装制品生产。你单位建有水墨印刷机1台、糊盒机1台、装订机3台、圆模机1台、平模机1台、分切机1台、四联机1台、打包机2台、抗线机1台、开口机1台,在糊盒、印刷工序有VOCs有机废气产生,产生的废气经“光催化氧化+活性炭吸附”废气处理设施处理后通过一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你单位印刷糊盒工序排气筒周边未配套建设规范化采样平台,不符合《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157-1996)4.2.3及《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7.1.2、附录E.2的规定。你单位涉嫌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静海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静海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的视频照片、《天津华泽永信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排污许可证》、《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157-1996)、《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4年9月23日以《天津市静海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静环事告字[2024]05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利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于2024年9月26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2024年9月30日你单位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对我局在执法过程中提出的问题完全接受。
二、你单位认为“处以罚款”的金额过重,2024年以来,经济形势严峻,你单位经营困难且积极整改。鉴于你单位初次违法并未造成严重后果,希望我局体谅企业艰难,减免处罚。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静海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静环事告字[2024]052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于2024年9月30日提交的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研究,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不予采纳。本案违法主体认定准确、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处罚幅度裁量合理。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五)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罚款三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4年10月21日
注:此文书一式二份,一份归档,一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