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静海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球明汽车零部件(天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曰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5723247724
地址:天津市静海经济开发区北区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4年8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主要产品为汽车标准件。主要生产工艺为:原料-冲压-人工检验-成品包装;超声波清洗工艺:工件上料-超声波清洗-超声波漂洗-喷淋漂洗-吹干-烘干-成品。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冲压、焊接工艺正在生产,超声波清洗工艺处于停产状态。
经现场核实,你单位环评中超声波清洗生产线共计1条,但车间内建有2条超声波清洗生产线,其中新建的生产线位于车间东侧,检查时设备控制柜已通电,漂洗槽、清洗槽均装有透明液体,液体表面漂浮有附着物,经执法人员利用试纸对槽体内液体进行测试,测试结果显示为弱碱性(8左右),你单位新建的漂洗槽、清洗槽已经安装完成并进行了调试生产。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天津市静海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静海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的视频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电子发票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2024年10月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静环事告字[2024]058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利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于2024年10月25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罚款一千二百五十二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4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