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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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海区生态环境局2024年行政处罚决定书(津静环罚字[2024]074号)
来源:天津市静海区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4-11-27 10:46

天津市静海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2024074

当事人名称:天津小猫塑力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继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749112960Q

地址:天津市静海区沿庄镇谭庄子村陈官屯高速口西500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事先)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48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主要从事电线电缆的生产。你单位在挤塑工序有挥发性有机废气(VOCs)产生,东西车间分别配套安装有UV光氧催化设备,西车间生产时产生的废气经收集处理后通过115米排气筒(P1)排放;东车间生产时产生的废气经收集处理后通过115米排气筒(P2)排放。你单位配套建有2台天然气锅炉(2蒸吨),分别设置有排气筒(P3P4)。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西车间塑力电缆生产线正在生产,配套的UV光氧催化设备正在运行。现场发现你单位四个排气筒(P1P2P3P4)周边未配套建设规范化采样平台,不符合《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157-1996)4.2.3及《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7.1.2、附录E.2的规定。你单位涉嫌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静海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静海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的视频照片、《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157-1996)、《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41030以《天津市静海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静环事告字[2024]06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利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于2024117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静海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静环事告字[2024]064号)及其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五)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罚款三万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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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文书一式份,份归档,一份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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