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静海区卫健委等6部门印发天津市静海区关于
建立计划生育失独家庭长效扶助关怀机制的
实施意见及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静海区关于建立计划生育失独家庭长效扶助关怀机制的实施意见》及《天津市静海区失独家庭长效扶助关怀机制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区卫健委 公安静海分局
区民政局 区财政局
区人社局 区住建委
2024年2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静海区关于建立计划生育失独家庭
长效扶助关怀机制的实施意见
根据原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国卫家庭发〔2013〕41号)安排部署,为建立计划生育失独家庭(指纳入特别扶助制度的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长效扶助关怀机制,妥善解决计划生育失独家庭在生活保障、养老照料、大病医疗、精神慰藉等方面存在的特殊困难,进一步做好失独家庭扶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计划生育失独家庭扶助工作的重要意义
1980年,党中央发表《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孩子。我区广大育龄群众积极响应党和国家号召,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为我国的计划生育事业作出了贡献。但同时,计划生育失独家庭在生活保障、养老照料、大病医疗、精神慰藉等方面也面临一些实际困难。对计划生育失独家庭给予特殊的关怀关爱,动员全社会力量,综合运用利益导向、服务关怀和宣传倡导等手段,从根本上解决好计划生育失独家庭的特殊困难,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内在要求,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务,体现社会公平正义。各街镇、各单位必须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高度,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帮助计划生育失独家庭的良好氛围,切实维护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重点任务
聚焦计划生育失独家庭的特殊性,逐步建立健全面向计划生育失独家庭群体、涵盖“医、养、扶、慰”的“四位一体”扶助体系,使他们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弱有所扶、难有所帮、痛有所慰。
(一)经济扶助制度
1.一次性救助金制度。对计划生育失独家庭,由区人民政府发放一次性救助金,所需资金由区财政承担。(责任单位:区卫健委、区财政局)
2.特别扶助金制度。对计划生育失独家庭,由区人民政府发放特别扶助金。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承担,严格按照天津市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标准执行。(责任单位:区卫健委、区财政局)
3.综合保障保险制度。为计划生育失独家庭成员(指纳入特别扶助制度的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购买综合保障保险,保障范围包括住院护理、重大疾病、意外伤残、“120”救护、丧葬服务等。区卫健委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确定中标保险公司,与中标保险公司签订协议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资金。(责任单位:区卫健委、区财政局)
4.家庭收入核算特殊政策。对计划生育失独家庭,民政部门在审核其低保和低收入家庭救助资格时,应将其家庭收入按扣除城乡低保标准后计算人均收入。计划生育失独家庭依法依规获得的一次性救助金、特别扶助金、综合保障保险金等不计入家庭收入。(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卫健委)
(二)医疗扶助制度
1.家庭医生签约。计划生育失独家庭成员优先享受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签约对象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基本公共卫生和个性化健康管理服务,不收取计划生育失独家庭个人签约服务费。(责任单位:区卫健委)
2.健康管理。为计划生育失独家庭成员建立健康档案,进行免费体检,为高血压、糖尿病患者提供健康指导和慢性病防治咨询,对有医疗护理需求但行动不便的失独老年人(指年满60周岁的计划生育失独家庭成员)按有关规定提供上门医疗护理服务。(责任单位:区卫健委)
3.就医绿色通道。辖区内34家医疗机构全面开通计划生育失独家庭就医绿色通道,失独老年人持爱心就医卡可享受优先挂号、优先就医、优先交费、优先检查、优先住院、优先取药等便利服务。(责任单位:区卫健委)
4.为失独家庭提供再生育服务。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有生育意愿的,鼓励其再生育,为其免费提供优生指导、孕期保健和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服务咨询。(责任单位:区卫健委)
(三)养老保障制度
1.加强失独老年人居家养老照护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采取志愿者服务或购买第三方(从事养老服务的机构)服务的方式,开展失独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卫健委、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殡葬服务。计划生育失独家庭成员去世的善后事宜,由其生前委托的代理人负责办理,未委托代理人的,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负责办理。(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卫健委、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四)社会关怀制度
1.落实计划生育失独家庭联系人制度,开展“多对一”精准帮扶。在传统节日期间,走访计划生育失独家庭,给予生活关怀和精神慰藉。积极发动专业社工、计划生育协会会员、社会志愿者、家庭医生开展结对帮扶活动。(责任单位:区卫健委、区民政局、区计划生育协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对符合住房租赁补贴条件的计划生育失独家庭,优先给予安排。(责任单位:区住建委、区卫健委)
3.开展“暖心之家”项目和“邻里守望”行动。建立“暖心之家”帮扶阵地,加强心理疏导和精神慰藉,组织社工、志愿者、心理咨询师了解计划生育失独家庭成员心理状况,进行心理疏导。各级计划生育协会把开展计划生育失独家庭帮扶作为重点工作。(责任单位:区卫健委、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部门职责。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住建委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研究计划生育失独家庭帮扶救助工作。各单位在出台民生政策前,充分考虑计划生育失独家庭的特殊性,尽可能给予政策倾斜。(责任单位:区卫健委、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住建委)
(二)健全人口统筹管理业务应用平台系统。按市级工作部署,完成我区计划生育失独家庭信息采集工作,与公安静海分局、区民政局、区人社局等单位实现信息共享。(责任单位:区卫健委、公安静海分局、区民政局、区人社局)
(三)严格落实经费保障。切实做好计划生育失独家庭帮扶所需必要资金保障工作。(责任单位:区卫健委、区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四)动员全社会力量,营造关心关爱计划生育失独家庭的浓厚社会氛围。动员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和各类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群众自治组织,特别是志愿服务组织、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广泛参与到关怀扶助计划生育失独家庭的活动中,加强舆论宣传引导,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帮助计划生育失独家庭的社会环境。(责任单位:区卫健委、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区残联)
天津市静海区计划生育失独家庭
长效扶助关怀机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天津市静海区关于建立计划生育失独家庭长效扶助关怀机制的实施意见》,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的计划生育失独家庭指纳入特别扶助制度的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计划生育失独家庭成员指纳入特别扶助制度的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二)女方年满49周岁;
(三)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四)现无存活子女;
(五)本人申请,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认定。
第三条 计划生育失独家庭扶助工作在市、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单位在出台民生政策前,应充分考虑计划生育失独家庭的特殊性,并给予政策倾斜。
第二章 完善经济扶助制度
第四条 一次性救助金制度。对计划生育失独家庭,由区政府发放一次性救助金,所需资金由区财政承担。
(一)新增计划生育失独家庭成员在纳入特别扶助制度当年享受一次性救助金。
(二)一次性救助金由区卫健委负责发放,每年9月30日前发放到位。
(三)扶助对象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后,一次性救助金不退回。
第五条 特别扶助金制度。对计划生育失独家庭,由区人民政府发放特别扶助金。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承担,严格按照天津市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标准执行。
(一)特别扶助金按月计算,每年发放一次,区财政每年8月中旬前将特别扶助金资金拨付区卫健委,区卫健委于8月31日前将全部资金拨付给代理发放机构,代理发放机构于9月30日前发放到特别扶助对象个人储蓄账户。
(二)特别扶助对象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后,由村居、街镇统计报区卫健委审核后,按照规定终止领取特别扶助金。
第六条 区卫健委负责做好特别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个案信息档案的建立和日常管理、代理发放机构选择、特别扶助金发放等工作。区财政局负责按规定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帮扶所需必要资金保障工作。
第七条 综合保障保险制度。为计划生育失独家庭成员购买综合保障保险,保障范围包括住院护理、重大疾病、意外伤残、“120”救护、丧葬服务等。
(一)区卫健委通过公开招标形式确定中标保险公司。
(二)区卫健委与中标保险公司签订协议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资金,所需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承担。
(三)各级计划生育协会负责做好综合保障保险的宣传和服务保障等工作。
第八条 家庭收入核算特殊政策。对计划生育失独家庭,民政部门在审核其低保和低收入家庭救助资格时,应将其家庭收入按扣除城乡低保标准后计算人均收入。计划生育失独家庭依法依规获得的一次性救助金、特别扶助金、综合保障保险金等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区卫健委负责提供计划生育失独家庭成员基础信息。
(二)区民政局负责对计划生育失独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审核。
第三章 大力实施医疗救助
第九条 计划生育失独家庭成员优先享受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签约对象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基本公共卫生和个性化健康管理服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使有意愿的服务对象想签尽签、应签尽签,实现全覆盖。
第十条 健康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计划生育失独家庭成员建立健康档案,进行免费体检,为高血压、糖尿病患者提供健康指导和慢性病防治咨询,对有医疗护理需求但行动不便的失独老年人(指60岁以上失能、半失能计划生育失独家庭成员)按有关规定提供上门医疗护理服务。
第十一条 就医绿色通道。辖区内34家医疗机构全面开通计划生育失独家庭就医绿色通道,失独老年人持爱心就医卡可享受优先挂号、优先就医、优先交费、优先检查、优先住院、优先取药等便利服务。
第十二条 为失独家庭提供再生育服务。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有生育意愿的,鼓励其再生育,为其免费提供优生指导、孕期保健和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服务咨询。
(一)区卫健委负责了解失独家庭成员的需求,优生指导、孕期保健和取环等基础服务项目由区妇幼保健机构承担。
(二)区卫健委负责安排有技术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服务咨询。
第四章 建立养老保障制度
第十三条 加强失独老年人居家养老照护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采取志愿者服务或购买第三方(从事养老服务的机构)服务的方式,开展失独老年人家庭养老服务。
(一)每年为计划生育失独家庭至少提供一次家政服务;结合家庭医生签约提供健康指导服务。
(二)民政部门优先安排为轻度及以上失能老年人或年满80周岁的独居老人,开展失独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
(三)购买方对第三方机构的服务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殡葬服务。计划生育失独家庭成员去世的善后事宜,由其生前委托的代理人负责办理;未委托代理人的,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负责办理。
(一)卫健部门负责统计当事人委托的代理人情况,对未委托代理人的计划生育失独家庭成员,协调街镇、村居确定代理人员。
(二)殡葬业务收费按照现行殡葬服务单位收费标准执行,由代理人先行垫付。之后按照综合保障保险的相应条款,由承担综合保障保险的保险公司支付。
第五章 实施社会关怀
第十五条 落实计划生育失独家庭联系人制度,开展“多对一”精准帮扶。在传统节日期间,走访计划生育失独家庭,给予生活关怀和精神慰藉。积极发动专业社工、计划生育协会会员、社会志愿者、家庭医生开展结对帮扶活动。
(一)每个计划生育失独家庭有1名镇街干部、1名村居干部作为“双岗”联系人,了解需求、排忧解难。
(二)区卫健委在中秋节、春节两节期间,对计划生育失独人员进行慰问。
(三)各村居依托专业社工、计划生育协会会员,建立志愿服务队伍,对身体不便的计划生育失独家庭成员定期开展志愿服务。
第十六条 对符合住房租赁补贴条件的计划生育失独家庭,优先给予安排。
第十七条 开展“暖心之家”项目和“邻里守望”行动。建立“暖心之家”帮扶阵地,加强心理疏导和精神慰藉,组织社工志愿者、计划生育协会会员、心理咨询师了解计划生育失独家庭成员心理状况,进行心理疏导。各级计划生育协会把开展计划生育失独家庭帮扶作为重点工作。
(一)建立“暖心之家”帮扶阵地,帮助他们逐步走出阴霾,增强生活的信心和希望。
(二)加大亲属、朋友、邻里间的精神关怀。开展“邻里守望”活动,打造计划生育失独家庭成员身边的精神支持体系。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八条 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部门职责。区卫健委、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住建委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研究计划生育失独家庭帮扶救助工作。各单位在出台民生政策前,充分考虑计划生育失独家庭的特殊性,根据各自职能,对照计划生育失独家庭诉求,提出解决问题意见建议,尽可能给予政策倾斜。
第十九条 健全人口统筹管理业务应用平台系统。按市级工作部署,完成我区计划生育失独家庭信息采集工作,与公安静海分局、区民政局、区人社局等单位实现信息共享。
(一)完成人口统筹管理业务应用平台系统数据填报工作。
(二)公安部门负责提供计划生育失独家庭独生子女死亡信息;民政部门负责提供计划生育失独家庭独生子女殡葬服务信息;社保部门负责提供计划生育失独人员城镇职工参保的独生子女死亡注销社保信息。
第二十条 严格落实经费保障。切实按规定做好计划生育失独家庭帮扶所需必要资金保障工作。
第二十一条 动员全社会力量,营造关心关爱计划生育失独家庭的浓厚社会氛围。动员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各类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群众自治组织,特别是志愿服务组织、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广泛参与到关怀扶助计划生育失独家庭的活动中,加强舆论宣传引导,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帮助计划生育失独家庭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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