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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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旅游行业监管 促进行业发展
来源:静海区文化和旅游局 发布时间:2022-08-11 11:35

一、案情简介

2021年5月,静海区文化和旅游局接到天津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转来举报,群众反映位于静海区的某旅行社门市部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群众认为该旅行社门市部组织的旅游价格太低,且组织游客购物,涉嫌违法违规,希望相关部门核实处理。

二、调查与处理

静海区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对该旅行社门市部进行调查,制作《调查询问笔录》。经查,该旅行社门市部为合法合规的旅行社门市部,因最近旅游行业不景气,其近期从未组织过旅游活动,且旅行社相关负责人向我单位提供了相应的线索,帮助我单位找到了此次旅游的实际组织者王某。执法人员对王某开始进行调查,经查,王某为一自由职业者,因疫情原因,不好挣钱,想到私自组织旅游挣点钱,其组织旅游过程中未强制顾客消费。王某在未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组织旅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单位对王某进行立案调查。王某主动承认其未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许可,擅自组织旅游的违法事实,且对我单位执法程序及处罚依据无异议。我单位依法对王某做出了没收违法所得2204元、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的处罚决定。

三、法律分析

王某从事组织旅游活动业务,未取得旅行社业务许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规定,属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经查,王某生活较为困难,组织旅游收入不足五百元,且认识错误后改正态度积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以及裁量标准,对王某做出了没收违法所得2204元、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的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规定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本案的调查关键在于确定旅行社的业务内容及确认旅行社业务经营的事实。

本案是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所致。王某在接收询问时辩称自己认为自己就是组织一群人一起外出游玩,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相关规定内容全然不知。组织游客进行旅游,必须依法取得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许可。当事人仅凭借自身的认知或在网络上看到只言片语,就认为组织人游玩不属于取得任何证照许可,便开始经营,最后被查出。

四、典型意义

随着人们物质生活的不断富足,精神方面的生活追求越来越高,旅游正是满足人们精神生活的一种方式。伴随着旅游市场需求的不断增多,一些组织和个人开始顶风作案,无视法律法规的规定,唯利是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也随之繁盛。

该案典型意义在于:一是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执法人员在对某违法经营查处过程中,及时向普及了有关经营旅行社以及组织旅游的相关法律法规,消除了王某对经营旅游相关业务的错误认识,最终王某对执法程序及处罚依据无异议并接受处罚。二是应用有针对性地运用好以案释法方式开展普法宣传,此案中王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并非故意,但却造成了违法事实,其根本原因是王某以个人主观片面的认识代替了法律规定,从而造成了重大错误。执法人员在日常工作中通过本案例向旅游业务经营者开展普法经营活动,进一步加强旅游行业从业者的法律意识,规范行业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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