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静海区医疗保障局依法对存在医保违法行为的天津静海永好妇产科医院、天津静海鹏海医院、天津市静海区中旺镇中心卫生院、天津市阳光益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十八分公司、天津静海静工门诊部、天津市静海区王口镇中心卫生院、天津市阳光益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7家定点医药机构予以行政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1.天津静海永好妇产科医院存在“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仪器设备超使用年限上传医保费用等”违法行为,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静海区医疗保障局对其作出处理决定(津静医保处字〔2024〕003号),责令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73000.58元。
2.天津静海鹏海医院存在“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收取脊柱介入同时收取手术室层流净化费、手术材料费等”违法行为,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静海区医疗保障局对其作出处理决定(津静医保处字〔2024〕004号),责令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199182.01元。
3.天津市静海区中旺镇中心卫生院存在串换诊疗项目收取“总胆红素(酶法)”“血细胞分析”等收费项目、重复收取“局部按摩”“病毒抗原快速检查”等收费项目的违法行为,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静海区医疗保障局对其作出处理决定(津静医保处字〔2024〕005号),责令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58041.51元。
4.天津市阳光益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十八分公司存在“冒用药师工作站”的违法行为,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静海区医疗保障局对其作出处理决定(津静医保处字〔2024〕006号),责令立即整改违法行为。
5.天津静海静工门诊部存在串换项目收取“促甲状腺素(电化学发光法)”“甲状腺素(化学发光法)”等收费项目、超标准收取“臭氧消毒”项目、重复收取“电脑中频电疗”“主任医师门诊诊查费(一级医院)”收费项目的违法行为,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静海区医疗保障局对其作出处理决定(津静医保处字〔2024〕007号),责令退回医疗保险金。
6.天津市静海区王口镇中心卫生院存在重复收取“拔牙止血”项目的违法行为,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静海区医疗保障局对其作出处理决定(津静医保处字〔2024〕008号),责令退回医疗保险金。
7.天津市阳光益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存在“冒用药师工作站”的违法行为,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静海区医疗保障局对其作出处理决定(津静医保处字〔2024〕009号),责令立即整改违法行为。
静海区医疗保障局
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