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静海区医疗保障局依法对存在医保违法行为的天津静海瑞安医院、天津静海天桥医院、天津静海康佑综合门诊部、天津静海思远合十医院、天津静海真美妇女儿童医院、天津静海汇中医院、天津市静海区团泊镇中心卫生院、天津市静海区大邱庄镇中心卫生院8家定点医药机构予以行政处理、行政处罚,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1.天津静海瑞安医院存在“串换诊疗项目收费、重复收费”等违法行为,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静海区医疗保障局对其作出处理决定(津静医保处字〔2025〕001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59417.92元。
2.天津静海天桥医院存在“串换项目、将不属于医保支付范围的费用纳入医保基金结算”等违法行为,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静海区医疗保障局对其作出处理决定(津静医保处字〔2025〕002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48604元。
3.天津静海康佑综合门诊部存在“重复收费、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或未注册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等违法行为,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之规定,静海区医疗保障局对其作出处理决定(津静医保处字〔2025〕003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132239.05元。
4.天津静海思远合十医院存在“串换诊疗项目收费、超标准收费”等违法行为,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静海区医疗保障局对其作出处理决定(津静医保处字〔2025〕004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141712.25元。
5.天津静海真美妇女儿童医院存在“重复收费、伪造、变造医学文书”等违法行为,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之规定,静海区医疗保障局对其作出处理决定(津静医保处字〔2025〕005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56284.37元。
6.天津静海汇中医院存在重复收取“串换项目、重复收费”等违法行为,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静海区医疗保障局对其作出处理决定(津静医保处字〔2025〕006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14611.8元。
7.天津市静海区团泊镇中心卫生院存在“串换项目”的违法行为,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静海区医疗保障局对其作出处理决定(津静医保处字〔2025〕007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10884.9元。
8.天津市静海区大邱庄镇中心卫生院存在“串换项目”的违法行为,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静海区医疗保障局对其作出处理决定(津静医保处字〔2025〕008号),退回医疗保险金。
静海区医疗保障局
2025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