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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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富仁板带有限公司“6·6” 爆炸事故评估报告
来源:天津市静海区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12-11 17:24

天津市富仁板带有限公司“6·6”

爆炸事故评估报告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天津市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规定2023919我区成立了天津市富仁板带有限公司“6·

6”爆炸事故评估开展该起事故评估相关工作20231128日,事故评估成事故评估工作,形成本报告。

、评估目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 示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关于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要求,充分发挥事故调查处理对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促进作用,督促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有效落实,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存在问题,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最大程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和《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规定推动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的落实,特开展此次事故评估工作。

评估依据及职责分工

2023919,我区成立了天津市富仁板带有限公司“6·6”爆炸事故评估,区应急管理局、公安静海分局、区工信局、区总工会、静海镇政府为成员单位开展评估工作。

按照分工,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事故评估组成员单位做好评估工作;根据事故调查报告中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理意见,对事故责任单位、人员行政处罚方面落实情况进行评估;根据事故调查报告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意见,对事故发生单位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形成总体评估报告

公安静海分局、区工信局、区总工会负责参与对追责问责、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评估。

静海镇政府负责落实属地责任,配合评估组其他成员单位做好此次事故评估工作

三、事故调查处理情况

202266日,位于静海区静海镇的天津市富仁板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仁公司)酸再生车间内一酸罐发生爆炸,造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422.23万元。

事故发生后依据《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经区政府研究决定成立天津市富仁板带有限公司6·6爆炸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经事故调查组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认定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为:富仁公司酸再生车间1#再生酸罐底板内衬橡胶破损使裸露的钢板与盐酸相接触,发生化学反应持续产生氢气,聚集在再生酸罐上部以致形成爆炸环境。天津市洪精勤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精勤公司)委派至富仁公司工作的员工赵希杰在1#再生酸罐顶部使用铁质片扳手拆卸位于上端盖中心人孔盖板上的紧固螺栓作业过程中产生火花,引燃从人孔盖腐蚀破洞处逸出的氢气回火至再生酸罐内,引发再生酸罐爆炸该起事故的间接原因为:

1.富仁公司一是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危险化学品泄漏和酸再生工序专项应急预案中事故风险辨识不全面,辨识出储酸内衬若破损,罐内储存的盐酸会与罐体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易燃易爆气体(氢气聚集在罐内,存在储酸罐爆炸的潜在危险因素,未提出在处置过程中需采取防爆措施。二是编制的事故隐患排查清单未提及酸再生车间储罐内衬、管道等设备设施的排查事项、排查标准未能发现消除储罐底板内衬橡胶破损情况三是未在存在泄漏盐酸与罐体及周边金属设备设施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氢气的可能性的酸再生车间酸罐区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2.洪精勤公司一是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未制定酸再生岗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未制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对生产中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分级管控。二是应急预案编制不符合规范。承包富仁公司酸再生、酸洗、轧机等工段岗位服务项目,涉及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类型事故,未编制综合应急预案;编制的应急预案未进行事故风险辨识、评估,未明确应急程序、应急保障措施和处置程序对于酸再生车间存在盐酸泄漏潜在风险的易燃易爆腐蚀场所,未编制专项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三是洪精勤公司盲目作业安全失管。处置盐酸泄漏作业前未进行风险分析,未对储罐及周围环境采取吹扫、通风检测等安全措施的情况下盲目进行抢维修作业在处置过程中未设置安全监护人员进行安全管理工作四是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未对委派至酸再生车间从业人员进行酸再生岗位操作规程、盐酸泄漏处置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从业人员不具备处置盐酸泄漏作业方面的安全生产知识及应急处置能力。

2022年9月21日,事故调查组向区政府提交《天津市富仁板带有限公司“6·6”爆炸事故调查报告》。2022年9月22日,区政府批复同意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结案。

四、评估工作部署开展情况

2023年9月20日,事故评估组召开了天津市富仁板带有限公司“6·6”爆炸事故评估组会议,对事故评估的相关工作进行部署,明确了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

2023年10月20日,事故评估组对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富仁公司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实地评估。

2023年10月24日,事故评估组对洪精勤公司开展评估,发现已无法联系该公司主要负责人,该公司注册办公地点已无人经营。

2023年10月-11月,区应急管理局将收集的相关资料信息进行归集整理,撰写评估报告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五、评估事项及结论

(一)事故单位及有关人员行政处罚落实情况

1.富仁公司

富仁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的规定,未能确保安全生产,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一)的规定,区应急管理局于2022年11月2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津静)应急罚[2022]大队S013号对其给予人民币49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周金星作为富仁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五)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的规定,区应急管理局于2022年11月2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津静)应急罚[2022]大队S014号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计人民币6.348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1月11日,富仁公司及其公司主要负责人周金星已足额缴纳罚款。

2.洪精勤公司

洪精勤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的规定,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存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编制的应急预案不健全;盲目作业,安全监护人员缺失;未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等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一)的规定,区应急管理局于2022年11月3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津静)应急罚[2022]大队S015号对其给予人民币49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张洪波作为洪精勤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区应急管理局于2022年11月3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津静)应急罚[2022]大队S016号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计人民币4.654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1月17日,洪精勤公司主要负责人张洪波已足额缴纳罚款。洪精勤公司未在规定时限内履行缴款义务,2023年6月7日,区应急管理局针对洪精勤公司未缴纳罚款事项,向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3年6月20日,区人民法院出具了《行政裁定书》(2023)津0118行审20号,准予强制执行,执行事项为:罚款49万元;2023年8月3日,区人民法院出具了《执行裁定书》(2023)津0118执3387号,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一辆,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账户、不动产、证券、对外投资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二)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1.富仁公司富仁公司针对“6·6”爆炸事故暴露出的安全管理问题和事故隐患,采取完善和落实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和隐患排查治理等措施,全方位、多角度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提升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水平。具体整改事项如下:(1)富仁公司鉴于洪精勤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对委派作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且在作业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死亡,因此于2022年9月与洪精勤公司解除合同,洪精勤公司

再承担富仁公司任何工作内容,富仁公司将所有岗位的从业人员统一纳入本公司管理。(2)富仁公司加大了安全设备设施的改造投入。一是2022年9月与衡水凯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玻璃钢设备技术协议》,将酸再生车间原有6个碳钢储罐全部更换为玻璃钢储罐,从源

上杜绝了因内衬破损,储存的盐酸与罐体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氢气的可能。二是对酸再生车间储罐区管道铁托架、铁线管等金属件刷了防腐漆,避免因盐酸意外泄漏与金属件接触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氢气。三是由原6个放散口串联到一个排空口排空,改为每2个储罐集成一个排空口,使总排空口数由1个增加到3个,管径由原来的直径80mm,改为直径150mm,加速储罐内因酸洗产生的残存氢气排放速率。四是为防止氢气等可燃气体积聚,在酸再生车间顶部增设了3个自然通风口,且处于常开状态;同时将酸再生车间内的窗户由原先每层18个,增加到每层36个,确保通风更加顺畅。五是在酸再生储罐区上方,加装了2套可燃气体监测报警装置,实时监控储罐区域内可燃气体数值情况。六是重新梳理了本公司存在的易燃易爆场所,将锅炉房内燃气泄漏报警系统由1套增加到2套,可燃气体探头由2个增加到7个,并与应急排风机、燃气自动切断装置进行连锁,同时将锅炉房内普通照明灯全部更换为防爆照明灯;在退火机组氢气回收设备处增设了1套氢气超/欠压声光报警装置;更换了氨罐区域的应急喷淋头,确保突发情况时的喷淋效果完好。(3)富仁公司提高了安全生产管控力度。一是2023年4月,借助第三方力量对公司重新开展了风险辨识工作,编制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指导手册》,并按

指导手册提出的控制措施开展安全管理工作。二是2023年3月,按照《天津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要求,重新修订了《酸再生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明确了酸再生储罐清罐维护作业流程及注意事项,如打开人孔盖过程中出现螺丝锈蚀拧不动时,禁止使用气焊、角磨机进行切割,必须先排出罐内气体,经检测不含可燃气体的情况下,使用钢锯进行人工湿法切割,螺栓在手锯切割时需用湿毛巾给螺栓及锯条降温防止局部过热等。三是严格落实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完善事故排查清单,明确了酸再生车间储罐、管道等设备设施的使用年限、排查周期和排查标准。四是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养。2023年2月23日,组织召开所有生产车间关于酸再生车间爆炸事故通报大会;2023年3月10日,组织召开酸再生工序关于酸再生岗位安全操作规程、酸再生隐患排查及风险告知的安全培训会议;2023年6月15日,组织召开设备科全体员工关于安全事故案例培训。五是开展应急演练工作,提高应急处突能力。2023年7月15日,组织开展了盐酸泄漏事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2023年10月15日,组织开展了火灾事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2023年10月25日,组织开展了氨泄漏事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2.洪精勤公司经核查,洪精勤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张洪波已多次被法院列为被执行人,该公司注册办公地点已无人经营,且无法与该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取得联系,故无法对洪精勤公司事故防范

和整改措施落实

情况开展评估。(三)总体评估结论针对天津市富仁板带有限公司“6·6”爆炸事故的评估工作已完成,现总结如下:1.区应急管理局对富仁公司及其公司主要负责人周金星的行政处罚均已落实。2.区应急

管理局对洪精勤公司

主要负责人张洪波的行政处罚已落实,对洪精勤公司的行政处罚已向区人民法院申请

强制执行,本次执行已终止。3.针对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

施,富仁公司已整改落实;洪精勤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张洪波已多次被法院列为被执行人,且该公司不再承包富仁公司任何项目,注册办公地点

无人经营,无法与该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取得联系,故无法对洪精勤公司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开展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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