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静海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工作,建立公平、高效的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区行政区域内涉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与建设工程有关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受理、处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签订合同等各阶段。
第三条 静海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受理单位为静海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投诉受理电话:68608703,传真:68608636,电子邮箱:jhjwzbz@163.com,受理单位地点:天津市静海区金海道1号二楼A区。
第四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以下统称“投诉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静海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投诉。投诉人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异议答复时间不计算在内。
前款所称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第五条 依法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先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当在收到异议后根据下列情形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投诉人认为招标人的答复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招标人在规定时间内未答复的,可依法提起投诉。
异议情形及处理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和时限进行:
(一)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二)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三)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对依法应当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附提出异议的证明材料。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投诉书有关材料是外文的,投诉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
第七条 区住建委收到投诉书后,在3日内进行审查。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书面告知投诉人投诉渠道;对于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正式受理。
第八条 经区住建委查证,认为投诉事项一旦成立将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损害时,可责令招标人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人应当按照要求立即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在投诉处理机构作出恢复决定前,不得继续该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投标活动暂停后,法律法规规定的招标投标有关期限同时暂停计算。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利害关系的;
(二)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三)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定代表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四)超过投诉时效的;
(五)投诉事项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六)投诉事项应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的、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七)投诉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投诉的。
第十条 投诉人不得通过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或者以非法手段和渠道获取的证据材料提出投诉,不得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也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十一条 区住建委可就投诉事项向被投诉人提出质询。被投诉人应当在接到质询后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和法律依据。
第十二条 投诉处理过程中,投诉人向区住建委就投诉内容进行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区住建委将组织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质证。
质证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主持。投诉人、被投诉人应当对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等进行说明和辩论。
第十三条 区住建委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十四条 投诉人有下列情形的,区住建委驳回投诉并予以通报;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投诉人责任:
(一)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或者冒用他人名义投诉;
(二)故意捏造事实、伪造材料;
(三)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
(四)阻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
投诉人虚假投诉、恶意投诉,给其他当事人造成工期延误、投标保证金冻结以及因投诉产生费用支出等经济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经查证,投诉情况属实,招标投标活动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由静海区住建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做出处罚。
第十六条 投诉人、被投诉人等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区住建委责令改正,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进行通报;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对投诉处理机构依法进行的调查不予配合,拒绝提供、隐匿有关材料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伪造证明材料;
(二)拒不执行投诉处理决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静海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投诉处理流程图
天津市静海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
2023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