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静海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2020年政府信息
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一、总体情况
2020年,天津市静海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认真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对本部门产生的各类信息,依法主动公开。对收到的各类信息公开申请,按照依申请公开工作流程,及时予以回复;主动保障社会公众在住房和建设领域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全面提升我区住房和建设领域的信息公开水平。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新 | 本年新 | 对外公开总数量 | |
规章 | 0 | 0 | 0 | |
规范性文件 | 0 | 0 | 0 | |
第二十条第(五)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处理决定数量 | |
行政许可 | 1 | 739 | 739 | |
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 128 | 1251 | 1251 | |
第二十条第(六)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处理决定数量 | |
行政处罚 | 55 | 9 | 46 | |
行政强制 | 0 | 0 | 0 | |
第二十条第(八)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0 | 0 | ||
第二十条第(九)项 | ||||
信息内容 | 采购项目数量 | 采购总金额 | ||
政府集中采购 | 2 | 1.4万元 | ||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 申请人情况 | ||||||||
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总计 | |||||||
商业企业 | 科研机构 | 社会公益组织 | 法律服务机构 | 其他 | |||||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29 | 1 | 0 | 0 | 0 | 0 | 30 | ||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 (一)予以公开 | 4 | 4 | ||||||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 5 | 5 | |||||||
(三)不予公开 | 1.属于国家秘密 | ||||||||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 |||||||||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 |||||||||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 |||||||||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 |||||||||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 |||||||||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 |||||||||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 |||||||||
(四)无法提供 |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 20 | 1 | 21 | |||||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 |||||||||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 |||||||||
(五)不予处理 |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 ||||||||
2.重复申请 | |||||||||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 |||||||||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 |||||||||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 |||||||||
(六)其他处理 | |||||||||
(七)总计 | 29 | 1 | 30 | ||||||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 0 |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 复议后起诉 |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
33 | 33 | 1 | 1 | 0 |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是个别科室对信息公开的重视程度不够,对工作中产生的政府信息未能及时主动进行公开。
二是信息公开工作业务知识还不够熟练,部分依申请公开业务的办理流程和答复格式不够规范。
针对上述问题,采取针对性措施加以改进:
一是全面加强信息公开的宣传培训。组织全委各科室进一步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市、区关于信息公开工作的部署要求,结合部门职能,梳理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的主要内容、工作流程、公开时限等,加强本部门信息公开特别是主动公开工作。
二是全面改进信息公开工作业务。严格按照规定流程办理信息公开工作,特别是对依申请公开的信息,严格按照《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通知》要求的格式进行答复。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本部门没有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特此报告。
天津市静海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
2021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