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静海区行政审批局关于对天津安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拟作出审批决定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作出审批决定。为保证审批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公示期限:自本信息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68608601
传 真:68608698
通讯地址:天津市静海区金海道1号
建设项目名称 |
建设单位名称 |
建设地点 |
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名称 |
建设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
建设单位开展的公众参与情况 |
公示起止日期 |
天津安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扩建项目 |
天津安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天津子牙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十七号路6号 |
天津蓝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扩建项目,选址于天津子牙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十七号路6号,建筑面积13444.86平方米。项目总投资200万元,利用现有厂房闲置区域,购置安装生产设备,新增9条塑料颗粒制造生产线、1条塑料制品件生产线。项目扩建完成后,年增产塑料颗粒18万吨,塑料件1.1万吨。 |
1.运营期目热熔挤出、注塑等工序废气应经喷淋塔+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处理后由排气筒达标排放。 2.运营期生活污水应经化粪池沉淀后,达标排入市政管网,最终进入天津子牙经济技术开发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3.运营期噪声源应合理布局,选择低噪声设备,并对主要噪声源采取隔声、减振等防治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 4.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包装应外售给物资回收部门;废滤网(含沾染残渣)、废活性炭等应委托有资质单位集中处置;废催化剂应由厂家回收;废边角料应回用于生产;生活垃圾、冷却水槽底泥应委托城管委定期清运,杜绝二次污染。 5.按照原市环保局《关于加强我市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津环保监理[2002]71号)和《关于发布<天津市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技术要求>的通知》(津环保监测[2007]57号)的要求,做好污染物排放口规范化建设工作。 6.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工作,及时制定环境风险事故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并严格落实各项应急和事故防范措施,杜绝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7.建立环境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环保人员,加强运营管理和清洁生产管理,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转,实现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
2025年7月15日至2025年7月21日 |
公示期限内,公众可以通过电话和信函的方式提出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