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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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静海区政府信息动态调整机制(试行)
来源:区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09-23 16:31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政府信息管理,促进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的制度化、规范化,确保政府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机制。 

第一条 本机制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二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推进符合公开条件的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动态调整,确保动态调整工作常态化。

第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本机关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审查范围包括: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第三方同意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3)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4)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公开。 

第五条 对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申请人认为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可以建议行政机关将该信息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行政机关经审核认为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及时主动公开。

第六条 行政机关每季度对本单位不予公开的信息以及依申请公开较为集中的信息进行自查,发现应公开未公开的信息应当公开,可转为主动公开的应当主动公开,转化情况及时报区政府办公室(信息和政务公开科)备案。

第七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废止的,应当依据清理结果,在文件废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清理后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重新标注有效性。

第八条 本机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1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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