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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
发布时间: 2007-09-05  
 

  (一)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二)办事须知

  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权申请预告登记的,申请人是预购商品房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且抵押人是房屋权属登记簿记载的预告登记权利人。

  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权申请预告登记的,须提供以下要件:

  1、天津市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申请书(原件留存);

  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3、登记证明(原件暂存);

  4、抵押合同(原件留存);

  5、抵押担保的主合同(原件留存)。

  (三)办事时限

  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四)税费标准

  登记费:住房,权利人按每套房屋80元交纳;非住房,双方各按抵押价款的0.5‰交纳。

  (五)受理电话

  28942178 28931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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