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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二)办事须知
申请注销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的,申请人是房屋权属登记簿上记载的所有权和抵押权预告登记权利人。
申请注销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的,须提供以下要件:
1、天津市房屋权属注销登记申请书(原件留存);
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3、所有权预告登记证明(原件暂存);
4、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原件留存);
5、证明房屋抵押权终止的证明文件(原件留存)。
(三)办事时限
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四)受理电话
28942178 28931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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