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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
发布时间: 2007-09-06  
 

  (一)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二)办事须知

  申请注销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的,申请人是房屋权属登记簿上记载的所有权和抵押权预告登记权利人。

  申请注销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的,须提供以下要件:

  1、天津市房屋权属注销登记申请书(原件留存);

  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3、所有权预告登记证明(原件暂存);

  4、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原件留存);

  5、证明房屋抵押权终止的证明文件(原件留存)。

  (三)办事时限

  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四)受理电话

  28942178 28931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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