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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二)办事须知
因房屋所有权转让导致抵押物转让的,申请房屋抵押转移登记的,申请人是抵押双方当事人。
因房屋所有权转让导致抵押物转让的,申请房屋抵押转移登记的,须提供以下要件:
1、天津市房屋他项权登记申请书(原件留存);
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3、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暂存);
4、房屋他项权证(原件留存);
5、抵押物转让合同(原件留存);
6、抵押担保的主合同(原件留存)。
(三)办事时限
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房屋他项权登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四)税费标准
1、登记费:住房,权利人按每套房屋80元交纳;非住房,双方当事人各按抵押金额的0.5‰交纳。
2、工本费:核发一本房屋权属证书的,免收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核发房屋所(共)有权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按每本10元交纳证书工本费。
(五)受理电话
28942178 28931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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