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天津政务网
天气预报: 温度零下5°C - 零下1°C。白天:多云,夜间:多云。东北风3-4级转北风2级
  您当前的位置 :静海公众信息网 > 办事大厅 > 企业—房管 > 办事指南 正文
 
房屋他项权的转移登记
发布时间: 2007-09-06  
 

  (一)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二)办事须知

  因房屋所有权转让导致抵押物转让的,申请房屋抵押转移登记的,申请人是抵押双方当事人。

  因房屋所有权转让导致抵押物转让的,申请房屋抵押转移登记的,须提供以下要件:

  1、天津市房屋他项权登记申请书(原件留存);

  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3、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暂存);

  4、房屋他项权证(原件留存);

  5、抵押物转让合同(原件留存);

  6、抵押担保的主合同(原件留存)。

  (三)办事时限

  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房屋他项权登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四)税费标准

  1、登记费:住房,权利人按每套房屋80元交纳;非住房,双方当事人各按抵押金额的0.5‰交纳。

  2、工本费:核发一本房屋权属证书的,免收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核发房屋所(共)有权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按每本10元交纳证书工本费。

  (五)受理电话

  28942178 28931249

 
(建议采用1024 ×768分辨率,以达到最佳视觉效果)
版权所有:静海县人民政府 网站管理:静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技术维护:静海县信息中心
地址:天津市静海县静海镇迎宾大道99号 电话:022-68618918 电子邮箱:jhic@mail.tjjh.gov.cn
邮编:301600 技术支持:北方网 图片提供 静海·圣仁 津ICP(备)050016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