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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核定
发布时间: 2007-09-06  
 

  (一)办事依据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5号)

  (二)办事须知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取得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后,符合《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应当向天津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物业管理处申请核定资质等级。

  填写《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核定申请书》(一式两份),并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

  2、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工程、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

  4、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

  5、物业管理业绩材料。以上第1、2、3、4项要件需核对原件后留存复印件,经核对内容无误后,在留存的复印件空白处加盖专用章。

  (三)办事程序

  1、领取申请书。到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物业管理处窗口领取《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核定申请书》。

  2、申请。申请人根据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申请要件齐全的,当场受理资质等级核定申请,接件后给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机关专用印章的“申请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提交申请要件不齐全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加盖本机关补正告知专用印章的“补正告知单”。

  3、审查。受理后,需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1)所提供的证件是否齐全有效;

  (2)提供的材料是否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3)需要现场核实的,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实,并作好签字的核查记录;

  (4)企业管理规模及人员是否符合相应等级规定的条件;

  (5)物业管理业绩是否真实。

  4、核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送达加盖印章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

  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资质许可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办理时限

  申请一级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建设部核定。

  申请二、三级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颁发《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不符合条件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送达《不予资质许可决定书》。

  (五)其他事项

  1、申请办理《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不收取任何费用。

  2、办理地点: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24538881(24538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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