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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事依据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20号令);《天津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管理办法》(津政发[2005]114号);《天津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操作程序》(津国土房改[2005]375号)。
(二)办事须知
申请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以下简称“租房补贴”)的家庭应当由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持以下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A4复印纸)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1、本人身份证;
2、家庭户口簿;
3、《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定期抚恤金领取证》或《定期定量补助领取证》;
4、现住房有关材料。
(三)办事程序和时限
1、街道办事处受理资格申请。工作时限5日内。
2、区房委办审核。工作时限5日。
3、公示。公示期15日。
4、市住保办复核。工作时限5日。
5、区(县)房委办发证。
6、申请人到市场租房。
7、领取补贴申请。
8、区(县)房委办核查房屋租赁情况,工作时限2日。
9、市住保办开具《天津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发放通知书》并开立银行储蓄存折。工作时限5日。
(四)受理电话
28942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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