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天津政务网
天气预报: 温度23℃ - 24℃。白天:阴, 有雨,夜间:多云。东风2级转2-3级
  您当前的位置 :静海公众信息网 > 办事大厅 > 企业--开办设立 > 问题解答 正文
 
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的设立条件是什么?
发布时间: 2007-09-07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采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并具备下列条件:

  1.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3.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4.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5.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6.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最低营业面积、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数量、单机面积的标准,由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规定。

  审批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还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规定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总量和布局要求。

  (摘自:《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建议采用1024 ×768分辨率,以达到最佳视觉效果)
版权所有:静海县人民政府 网站管理:静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技术维护:静海县信息中心
地址:天津市静海县静海镇迎宾大道99号 电话:022-68618918 电子邮箱:jhic@mail.tjjh.gov.cn
邮编:301600 技术支持:北方网 图片提供 静海·圣仁 津ICP(备)050016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