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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登记条件及需提交的要件:
登记条件⑴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⑵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⑶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
⑷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⑸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需提交的要件⑴组建负责人签署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⑵《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⑶法律、法规规定办理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⑷企业法人章程;
⑸出资人的法人资格证明;
⑹出资人为国有企业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提交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⑺出资人出具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⑻住所使用证明;
⑼企业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法规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⑽《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收费标准:设立收费,注册资金总额在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按注册资金总额的0.8‰收取;注册资金总额超过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收取;注册资金总额超过1亿元(不含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开业登记收费最低款额为五十元;领取营业执照副本的,每份收取工本费十元;重新补(换)证、照的,每份收取五十元;
收费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14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9]17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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