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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登记设立
发布时间: 2007-09-10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设立所需的登记条件及提交的要件:

  登记条件⑴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⑵有书面合伙协议;

  ⑶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⑷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⑸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⑹合伙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提交的要件⑴全体合伙人的签署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⑵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⑶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⑷合伙协议;

  ⑸出资权属证明;

  ⑹经营场所证明;

  ⑺全体合伙人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的委托书;

  ⑻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⑼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收费标准:合伙企业设立登记费,收取三百元。领取营业执照副本,收取工本费十元。需重新补(换)证、照的,每份收取五十元。

收费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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