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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设立所需的登记条件及提交的要件:
登记条件⑴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⑵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⑶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⑷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⑸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提交的要件:⑴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⑵《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⑶公司章程;
⑷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⑸验资报告;
⑹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
⑺经理的任职文件;
⑻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的任职证明;
⑼公司董事、监事、经理身份证复印件;
⑽住所使用证明;
⑾《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⒀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⒁股东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公司的经营范围属于鼓励或允许外商投资的领域的,外商投资企业股东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关于投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已经缴足的验资报告;外商投资企业经审记的资产负债表;外商投资企业缴纳所得税或减免所得税的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它材料。股东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公司的经营范围属于限制外商投资的领域的,除外商投资企业股东应提交上述规定提交材料外,公司还应提交省级以上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收费标准:设立收费,注册资本总额在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按注册资本总额的0.8‰收取;注册资本总额超过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收取;注册资本总额超过1亿元(不含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开业登记收费最低款额为五十元;领取营业执照副本的,每份收取工本费十元;重新补(换)证、照的,每份收取五十元;
收费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14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9]17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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