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天津政务网
天气预报: 温度24℃ - 30℃。白天:多云, 有雨,夜间:多云。南风2-3级转东风2级
  您当前的位置 :静海公众信息网 > 办事大厅 > 企业--开办设立 > 办事指南 正文
 
个体工商户登记设立
发布时间: 2007-09-10  
 

一、登记事项 字号名称、经营者姓名和住所、从业人数、资金数额组织形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场所。

二、登记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1987年8月5日国务院发布)。

三、登记条件

  1、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可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依法经核准登记后为个体工商户。

  2、个体工商户可以在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经营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它行业。

  3、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个人经营的,以个人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家庭经营的,以家庭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经营情况请一、二个帮手;有技术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带三、五个学徒。

四、登记程序及期限

  (一)登记申请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请:1、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工商所;2、直接到登记机关的登记场所;3、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以此方式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应在发出申请后5日内,向登记机关递交申请材料原件。

  (二)受理、审查和准予登记1、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后,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登记机关应当受理。2、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应当发给申请人受理通知书。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并发给申请人不予受理通知书。3、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个体工商户登记范畴的,登记机关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场予以登记。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登记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填写申请材料核查情况报告书。5、除当场登记的外,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6、登记机关作出准予登记的,应当发给申请人准予个体工商户登记通知书,并在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发给申请人不予个体工商户登记通知书。

五、提交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经营场所证明;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它文件;5,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六、登记收费标准及依据

  1、收费标准①设立登记费:设立登记费为每户二十元。《营业执照》正本不另收费以后每四年重新登记、换发营业执照一次,收费二十元。②变更登记费收费标准:每户每次变更收费十元。③个体工商户自愿领取《营业执照》副本,每个收取成本费三元。④个体工商户因营业执照遗失、损坏等,需要重新补(换)营业执照的,每次收费十元。

  2、收费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14号)。

 
(建议采用1024 ×768分辨率,以达到最佳视觉效果)
版权所有:静海县人民政府 网站管理:静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技术维护:静海县信息中心
地址:天津市静海县静海镇迎宾大道99号 电话:022-68618918 电子邮箱:jhic@mail.tjjh.gov.cn
邮编:301600 技术支持:北方网 图片提供 静海·圣仁 津ICP(备)050016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