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登记机关或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个体工商户登记:
(1)登记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登记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登记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登记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登记的;
(5)依法可以撤销登记的其它情形。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应当予以撤销。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个体工商户登记,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2、登记机关作出撤销登记决定的,应当发给原申请人撤销个体工商户登记决定书。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办理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手续:
(1)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2)个体工商户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依法被吊销的;
(3)因不可抗力导致个体工商户无法经营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其它情形。
4、依照前款,即第3条第(1)项,登记机关依法作出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决定的,应当发给原申请人的继承人或者监护人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决定书。依照前款第3条第(2)项、第(3)项、第(4)项,登记机关依法作出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决定的,应当发给原申请人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决定书。
5、提交注销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2、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它文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