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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
发布时间: 2007-09-12  
 

   一、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十五条: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二、所需资料:

  纳税人到各主管税务所领取“税务登记表”(一式两份),并提供以下证件(税务机关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3、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请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4、公司章程(合伙企业为合伙协议)复印件;

  5、有权机关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分别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

  7、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

  8、涉外企业需提供外经贸委批准成立文件及《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9、属于享受税务登记证件收费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

  10.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11.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三、办理时限:

  对纳税人填报资料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的,一次告知其进行补正,待补正齐全后,予以受理。税务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发给税务登记证。遇特殊情况税务机关会提前进行告知。

  四、收费标准:

  根据津价费〔2006〕246号文件规定税务登记证正本3元,税务登记证副本7元,合计10元。

  五、办理部门及咨询电话

    

   

办理部门

办公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办税服务厅

静海县静海镇东方红路30

28943600

301600

子 牙 所

静海县子牙镇王二庄村南、陈大公路北侧

28859023

301605

陈官屯所

静海县陈官屯镇陈子公路北侧

68761015

301604

唐官屯所

静海县唐官屯镇三街京福路北侧

28877212

301608

蔡公庄所

静海县蔡公庄镇蔡公庄村东侧

68565046

301606

中 旺 所

静海县中旺镇垛庄村北

68531042

301615

王 口 所

静海县王口镇静文路北侧

28836011

301603

独 流 所

静海县独流镇尚庄子村北

68815754

301602

杨成庄所

静海县杨成庄乡杨成庄村

68651060

301617

大丰堆所

静海县大丰堆镇大丰堆村东

68663181

301609

大邱庄所

静海县大邱庄镇尧舜度假村

28899714

301606

 注意事项:

     1、以上资料准备齐全后,由主管地方税务所审核后报送到静海县地方税务局办税大厅税务登记窗口。

     2、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办理银行账户,应在开立银行账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所填报《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

  附: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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