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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
二、所需资料: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所申请,并提供以下证件(税务机关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一)领购普通发票需提供:
1、《天津市地方税务局领购行业专用发票申请书》;
2、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3、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购票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购票人一寸相片两张;
6、领购行业发票的书面申请书;
7、相关行业许可证明等。
(二)领购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需提供:
除提交申请领购普通发票的全部资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
2、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船舶营业运输证原件及复印件;
4、自有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购置自有运输工具购买发票和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6、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领购天津市建筑安装行业专用发票:
申请领购天津市建筑安装行业专用发票的纳税人,除提交申请领购普通发票的有关资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申请领购建筑安装发票认定表》;
2、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3、自有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4、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领购十万元版天津市建筑安装行业专用发票的,还应提供建筑业或装饰、装修纳税人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办理时限:
对纳税人填报资料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的,一次告知其进行补正,待补正齐全后,予以受理。税务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四、收费标准:
根据(1989)津价费字第324号文件规定,按公式计算收取发票工本费。
五、办理部门及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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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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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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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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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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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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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海县静海镇东方红路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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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942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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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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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 牙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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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海县子牙镇王二庄村南、陈大公路北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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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59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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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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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官屯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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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海县陈官屯镇陈子公路北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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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76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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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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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官屯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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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海县唐官屯镇三街京福路北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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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77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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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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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公庄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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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海县蔡公庄镇蔡公庄村东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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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565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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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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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旺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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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海县中旺镇垛庄村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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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53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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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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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口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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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海县王口镇静文路北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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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3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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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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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 流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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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海县独流镇尚庄子村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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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815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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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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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成庄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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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海县杨成庄乡杨成庄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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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651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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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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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丰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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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海县大丰堆镇大丰堆村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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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66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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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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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邱庄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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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海县大邱庄镇尧舜度假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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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99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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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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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1、发票领购资格实行逐级审批制度,纳税人以上资料准备齐全后,可向主管地方税务所提交相关资料,由主管税务所负责审批普通发票领购资格,由静海县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天津市建筑安装行业专用发票领购资格,由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领购资格。
2、发票实行验旧售新方式供应。
3、在领购发票时,需按规定交纳工本费;领购天津市饮食行业定额(有奖)发票时,需先按照发票票面金额的8%缴纳税款,再凭税收缴款书领购发票。
4、用票单位因发生转业、改组、合并、联营、迁移、停业、破产以及改变隶属税务关系时,按规定需要缴销或变更印鉴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购买发票的税务机关办理发票的缴销、变更手续,一律不准私自处理。
附:天津市地方税务局领购行业专用发票申请书
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
申请领购建筑安装发票认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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