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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海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一)
 

   一、违法行为名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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