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违法行为名称: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及时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