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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海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十七)
十七、违法行为名称:生产经营单位对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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