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违法行为名称:生产经营单位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