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违法行为名称:生产经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九条。